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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 (二)

  

  正是在此,事情发生了转折。不仅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而且,同时是“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在一个党政权力主导一切的国家,民众恒看政府如何作为,公共权力的言谈举止等于在行为方式和价值标准上向亿万人民示众悬鹄,蔚为国民行动的榜样。当此市场化急遽推进、一切向钱看的非常时段,意义秩序颓矣,精神追求隳矣,剩下最有约束力的,理想而言,便是受到法制调节的利益与利益驱动下的法制。如若应然不再,实然的便是乱法牟利,变成了利益调节下的法制与法制包裹着的利益,政府充当范本。既然权力寻租,影响风从,则人民同样热衷此道。某种意义上,不妨说,国民成为政制腐败的合谋者,至少,是政制腐败的搭便车者。只不过前者公然凭藉权柄,后者只好钻法律的空子。偷税漏税,顺手牵羊,固为其例;面对弱势,撒泼耍横,亦为其例。那“世博”场馆里林间喝道、花下濯足之丑态,伪装残疾人士、骗取优先通行之恶行,虽属“小节”,表现的却是一种普遍的伦理斲丧感。其象也众,其态也殊,而腐化则一,不是什么“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所能一语打发的。又如,风闻“拆迁”,巧立名目,骗取补偿;“房改”令出,万众一心假离婚;不幸摔倒,壮士援手,受援者出于自利心机,反诬行善之士。尤有甚者,国民之普遍缺乏公共情怀,满足于顺民之福,在饕餮于口腹之欲的娱乐与愚乐中,逃离、避免公共领域,放弃对于政制的德性追问和责任伦理,自甘沦为一种规制化的私性存在,生活于无世界性的世界之中,实际上也是一种“平庸的恶”,更是地地道道的“腐化”。


  

  这实际上道出了国民的非公民性落差,表现为国民自身的“政治恐惧症”和“社会恐惧症”,从另一侧面提供了“国民的腐化”的例证,也可以说,既是其结果,又是其原因。两症互为表里,而原因则一。就“政治恐惧症”而言,国民沉湎于自己的市民位格,失于自觉“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天性,有意识回避自己的公民身份以及这一身份所界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刻意逃避公民身份的公共性,而宁愿安处于一种私性状态。特别是今日普遍倡言权利,但却回避了义务,包括“抗争的权利和义务”,殊非为福。究其原因,对于二十世纪中叶以还半个多世纪中恐怖“政治运动”的历史记忆,使得人民避之唯恐不及,同时,当下各种伪政治与反政治在败尽国民的政治胃口的同时,基本上将任何真正的政治的发育空间剥夺殆尽,留存一块“村委会选举秀”,不成气候。就“社会恐惧症”而言,在前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报告中,作者指出,如果说权力对于社会的恐惧主要表现为怀疑、排斥和否定社会的自主性,限制、打压或者吸纳社会的自组织,那么,大众对于社会的恐惧更类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恐惧症,表现为逃离公共领域、切断社会联系并禁闭自身。“总体性权力”的包打天下造成了大众对于单一权力核心的信奉和依赖,形成了总体性权力是社会稳定之必要条件的迷思,导致对于社会自主性的怀疑和否定。同时,权力对于社会自组织的负面定义,造成大众在表达、追求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强化诉诸总体性权力的记忆和实践,避免公共参与和形成自组织。[25]


  

  此种情形见诸当下中国,但并非其所独有。实际上,以赛亚?伯林于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比勘中,自审慎理性和中道政治出发,多处竭陈历史浪漫主义与政治浪漫主义的“不祥之兆”,就曾对此致意再三。在“欧洲的统一及其变迁”一文中,他写道:“不管怎么说,人的荣耀与尊严就在于这一事实:是他做出选择的,而不是他被选择,他能够做自己的主人(尽管有时候这会让他充满恐惧或者备感孤独),没有人强迫他以委身于极权主义结构之下的整齐的鸽子笼中为代价去换取安全与平静,这样一种极权主义,企图把他自己和别人的责任、自由与尊严一次性地掳夺干净。”[26]但事实是,“换取”发生了,而且,重复、普遍地发生着。它不仅发生于二十世纪左右两种极权政制形态下,而且,也见诸市场专制主义的围栏之中。上述今日中国大众的选择(如果确有选择性的话),特别是思想界的普遍侏儒化,似乎就正在印证着伯林的论断,而这才是“国民的腐化”的最为切实的例证。正是在此情形下,以法制行销权力,希望以此钳制和打压社会,压缩社会的自我成长空间与治理能动性,削弱思想和精神对于现有政制进行任何自然法式的追问的冲动,蔚为权力意志的最新一轮冲动。它不仅造成了权力、市场和技术的三重挤压下,社会迟迟难以发育成型,而且,使得国民的公民身份虚脱化,釜底抽薪般地放逐了政治。而无政治与政治成熟,何以为中华民族的现代转型接生?!置此情境,法制乏力,法意贫困,前文第一节标题所谓“以法制敲动政治”,看来是在敲,但却似乎不动了。仅就法意乏力,自极小处举例而言,婚姻法学家们不明所以,错用法制,孜孜致力于立法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甚至于要立法“惩罚小三”,令人喷饭。与此相对,法制对于真正需要规范的领域,则又视而不见,而动用立法资源规定什么“性骚扰”这样一个非常后现代的问题。无论是社保资金的筹募、保值增值和使用,抑或社会救济和医患关系的法律调处,以及反垄断,均看出法制乏力,结果仍是市民买单,“社会”遭殃,政治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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