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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 (二)

“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 (二)


许章润


【全文】
  

  三、政治不见成长


  

  是的,由此一来,各种雅不欲发生的后果终究还是出现了。它们并非源自“普法”,毋宁,深存于转型期社会政治的结构性矛盾之中,藉由“普法”所激起的社会运动,所揭示的现代法理,所启示的公民意识,而昭昭于世罢了。举其要者包括:法制未能进境于法治;政制腐败遍于国中,而国民的腐化如影随形,二者恶性互动;浮世繁华为千年所未见,却始终不见政治成长,社会萎缩,而不是别的,正是政制成型与政治成熟,以及道义精进和伦理圆善,它们共涵于一个有机的社会之中,才是总结和标明170年来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臻达成功的最高善果。一日不见其成,则一日有待继续转型,现代法权意识的养育及其现实化,自在题中。


  

  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观念史分辨及其法理意义,表明至少在理念层面上,国家理性意识到法制不恪其用,而需更上一层启动法治进程,因而,有“法制建设”向“建设法治国家”的标示性转向。事实上,对于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也是“普法”所要阐释的内容。[21]不过,也正是在此,如果我们认同这一分辨的话,那么,一个愈益显明而广受认同的体认是,就中国当下具体语境而言,法治以民主为基础,舍祛民主的支撑,搭建规范世界的努力最多只能到达法制之境,甚至连此亦成奢望。同样还是就中国的具体语境来看,因为法制时时受制于并服务于行政,并最终一准于党政,实际上不少时候是听命于“一把手”的审度,不排除有时候是心血来潮式的演绎,因而,其自身千疮百孔不说,即就效力和实效来看,竟也是不成比例,进一步具体表现了“宣谕与实践的紧张关系”的实在法后果。在此情景下,普遍、广泛、持续和大规模的“有法不依”,遂成国中一景。正因为此,近些年来,一个最为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是,二十载“普法”之后,国民对于法制反倒渐感失望,对于既有政制致力于法制/法治的诚意多所幻灭,基本上放弃了“拿起法律武器”的冲动,也不再相信法律具有“武器”的效力,而宁愿选择“上访”,更多地移情于“清官大老爷”,或者,对峙走到死角,广场效应发酵,实在走投无路,干脆直接诉诸“群体性事件”。初年曾经有过的、寄望公共权力经由“假戏真唱”逐步进境于“真戏真唱”的美好愿景,面对现实,似乎日益成为善良人民的一厢情愿,则其“幻灭感”和“挫折感”俱来,接踵而至的必为“满腔愤懑”和“心灰意懒”。前者解释了为何那么多“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后者说明了“国民的腐化”的政治源头。


  

  这里,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司法不具独立性,也就无法享有权威性,加上司法本身腐败不堪,路人皆知,因而,屡次验证的结果使得民众逐渐放弃了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早期憧憬,“吕福山式”的法律信仰,风景不再。之所以还愿意对簿公堂,不是因为相信司法运送正义,构成了“正义的最后防线”,毋宁,死马当作活马医,不得已而为之。一定意义上,歪打正着,这可能反而使得诉讼趋于常态,就是说,使得打官司成为不得已之举,而非沉湎于动辄“有事找法院”、“法律为你排忧解难”以及“人民法院为人民”式的浪漫。可能,越是“现代法制”,司法的程序主义工具理性与文牍主义越发浓郁,使得诉诸司法的成本越高,普通人除非不得已,无非东西南北,总是敬而远之为妙,从而,司法真正成为运送正义的“最后防线”,而非简单的社会矛盾的清道夫。但是,司法的常态化与此番“敬而远之”毕竟不是一回事,说明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松绑机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而涉及到辖制司法的更为深层的结构性问题,不可不察。


  

  然而,颇为耐人寻味的是,置此情形下,公权力恰恰相反,不管真假,反倒更加倾向于民众“拿起法律武器”,希望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一个名词“程序”,两个字,在当下中国这一特定情境下,可能意味着原子化个体之张皇无措、求告无门,或者,进入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经年无着的怪圈。本来,正常情形下,弱势人群和原子化的个体最应乐意诉诸“程序”,因为,但凡有“程序”,就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公平,以及最后总得有个“说法”在,让人多少看到些前景,对于结果有所预设和预期。但是,人们之所以乐于并敢于“走程序”,前提是程序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与可博弈性,以及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否则,宁肯另辟蹊径,直至诉诸违法。与此相对,今日中国公权力呼吁当事人“走程序”,其思路和预期可能并非基此理路,其之考量,可能与当事者的理路恰恰相反。实际上,公权力之所以乐意采行此种姿态,考其缘由,主要实因置此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时段,党政部门从一开始的“人民政府”定位,一度立足于全能姿态直接干预,到渐感穷于应付或者不乐意打理,遂将司法机构当作社会矛盾的清道夫,希望大家都去“走程序”。基此分工期待,加上足能掌控“司法走向”、明知其不会“出格”之胸有成竹,遂抽象性地支持一般民众“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而多所鼓励矣。事实上,如此作业,不仅将人们从“堵政府”改成了“堵法院”,而且,藉由司法倚赖“程序”之长,发挥了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延迟效应”,一切“冷处理”,庶几乎算是“维稳”的一招。这几年,类似成都“古魁案”一类的情形不少,颇能说明问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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