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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Think of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李文华;邵建忠;俸俊玲


【摘要】  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发展,本文就立法目的和基本制度中的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完善对策,及《环境保护法》应创设的制度提出薄见,并对《环境保护法》发展趋势作以分析。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制度;完善;发展趋势
【全文】
  “人类处于历史关键时刻,我们面对着国家之间和各国内部永存的悬殊现象,不断加剧的贫困、饥饿,病痛和文盲问题以及我们福祉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的持续恶化。”这是大会制定《21世纪议程》的开头语。[1]人类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人类在面对环境问题挑战的同时,环境法得到蓬勃发展。197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我国环境法亦得到快速发展,先后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等,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功地加入了WTO,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发挥其作为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法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意义并不明显。”[2] 亟待修改完善。
  
  一、环境保护法缺陷
  
  (一)立法目的不适格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显然,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有不合理之处,我国《环保法》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及立法水平影响,在“宣粗不宜佃”、“同步立法”、“滞后产法”,倾向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指导思想影响,[3]使我国环保法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一可持续发展思想。仅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没有体现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及环境与社会的关系,也没有对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体现。汪劲[4]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在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正是由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狭隘性,使得《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对单行法的指导也陷入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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