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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环境基本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环境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监督管理体制。使宪法和其它单行环境法律文件的中间枢纽。通常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最高环境立法。
  
  笔者认为,环境基本法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主要理由如下:
  
  (一)历史原因
  
  我国环境保护法起步较晚,我国的环境立法较多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而今正处于由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体系转变为包括污染防治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由于已有的环境法律规范较多的“日本”基因,考虑到历史的前后承接和立法资源的节约[12],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是一个有价值的选择。
  
  (二)现实原因
  
  我国现有9部自然资源法,6部污染防治法,以及50余部行政法规,近200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等。这个看似庞大的法律体系,与环境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距离甚远。且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另外我国环境立法尚有空白领域。我国自身法治基础薄弱,欠缺法典化立法经验,这些都要求我们要以环境基本法为依据。
  
  综上所述,环境基本法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以基本法为依据,修改补充单行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涵盖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及生态保护领域,真正发挥环境保护法的作用,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共建和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作者简介】
李文华,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邵建忠,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俸俊玲,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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