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自己的拙见认可以把《环境保护》目的修改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环境权利,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合理的环境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1、对“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范围加入自然保护,会同专家由立法机关制定对“三同时”制度的细化规范,并严格执行,加强可操作性。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个阶段,由环保部门严格分阶段验收,上一程序未通过者,严禁下一程序的开始。可以防止有的企业只注重主体工程建设,对环保设施敷衍了事。也有人提出“三同时环境保证金制度”[9]。对已经审批的排污单位根据其排污总量预收不同数额的保证金,促使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在正式投产前完成“三同时”验收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否则,在对其责令停产停业的同时,由环保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其强制实行“三同时”制度。笔者认为此制度亦可促进“三同时”制度可操作性。
  
  2、对于限期制理制度,笔者认为应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这样可以避过政府的“经济利益”为主,而加强环境效益。更好的打击一些逃避环境义务的现象,对限期治理的时间,最长的达两年,时间过长,两年的时间很有可能造成20年都挽不回的结果。新修改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9]。上海市的规定更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加强了限期治理制度目标的实现,对《环境保护》法的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有可借鉴之处。
  
  3、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的改进对策,应注意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的协调,在注重总量控制的同时也要加强浓度控制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提高违法企业的排污成本,从经济角度迫使其不得不改善排污条件。另外可推行“环境税”制度,既可以调节经济行为减少污染又可以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资金。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对环境的治理和对积极进行环保的企业给予奖励。使企业在环保的压力和动力下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再者,关于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要严格规定,凭证排污,按证排污。有证方可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按证标准排污,未按者不予继续排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