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美国世纪”中的革命与宪政短论
20世纪是所谓“美国世纪”。但20世纪的一大特点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争夺。这一争夺不仅仅体现在美国的外交事务中,同样体现在美国的内部政制中。本文对于二十世纪美国宪政革命问题的描述即以此开始。
如同欧洲一样,内战之后的工业化建设也催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种子。其中涉及宪法和最高法院的最著名的案件是Debs案。[43] 当时美国铁路工会和美国共产党的领袖Debs领导发动了1894年普尔曼大罢工(Pullman Strike),美国政府发出禁令要求停止罢工,并派军队镇压。Debs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认为美国政府的禁令是违宪的。最高法院支持了政府、美国最高法院意见的执笔者Brewer法官的理由是,美国正处于革命的边缘。[44]
新政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反应。罗斯福的新政纳入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因素:工会合法化即是其中的一个例子。[45]新政革命性地改变了美国经济、政治乃至社会文化生活的面貌和底色。
从宪法角度来讲,新政是一场没有增加宪法修正案的宪法革命。阿克曼教授将之称为“宪法时刻”:罗斯福总统经过美国人民的授权,挟天子以令诸侯,通过政治压力迫使最高法院改变宪法教条,完成宪法革命;[46]孙斯坦教授则认为罗斯福的新政实际上带来了美国宪法的第二部权利法案;罗斯福的革命现在仍在继续,仍未完成。[47]
新政革命之后便是民权革命。一般认为最高法院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48]是民权革命的先兆。因此,我们首先来看布朗案。
布朗案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是司法推动的社会革命。实际上,它并没有推动社会变革。[49] 恰恰相反,布朗案是一种反革命。布朗案转移了美国黑人的工人运动所希望获得的注意力。根据最新的史学研究,在布朗案之前,美国黑人所面临的两大问题是:劳动就业问题和种族隔离问题。[50] 但布朗案之后,美国黑人的问题似乎全部变成了种族隔离问题。黑人工人阶级的声音和事业不再为人所知。布朗案看似一场革命,实际上是反革命;它没能带来社会变革,却不声不响地遏制了潜在的社会革命。
但布朗案的确为下一次革命提供了象征性和符号性的意义。这场革命就是六十年代的民权革命(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六十年代是全世界的革命年代。美国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真正到了民权革命,美国才真正废奴。记住马丁·路德·金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I Have a Dream)中的话:《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一百年之后,黑人依然不自由。”并且,阿克曼教授通过对于民权革命中的政治过程的详细分析,认为民权革命中的约翰逊总统也达到了“宪法时刻”的标准,通过诉诸人民的意志本身,促使三权协同,造就宪法革命。民权革命是美国的第四个宪法时刻;虽然它跟新政一样,也没有留下宪法修正案,但它足以成为美国“活着的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51]
美国的革命动向并未随着民权革命的终结而终结。里根的保守主义革命即是例证。但里根失败了。进入新世纪,小布什的新保守主义革命则是新的革命浪潮。比如阿克曼教授认为,如果2008年共和党继续当选总统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形成新政以来最大的革命运动:美国由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转向宗教原教旨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国家。[52] 而让美国自由派庆幸的是,2008年是奥巴马的年份。
二. 结构考察
用历史叙述去驳倒政治想象是容易的。但也是没多大意思的,甚至是徒劳的——这好比用《三国志》去反驳《三国演义》。因此,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政治想象的内在结构是什么?这种政治想象的意义何在?让我们用超脱的心态取代膜拜的心态,用人类学的方法观察美国自身的宪政稳定性信仰。此种信仰须放到美国的宪法崇拜这一人类学甚至神话学现象中去进行理解。并且,理解美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亦是理解美国的宪法崇拜处理革命问题之方式的重要途径。
针对美国宪政史中诸多的革命动向和革命举动,针对美国宪法文本的统一性,美国宪政学者大概可以分出三种解释路径:(1)如果宪法文本从未被全盘推翻从头再来,那么革命就未曾发生;一切都是合法与违法的问题,不存在革命与反革命的问题;[53](2)如果革命经常发生,那么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巨大改动,那么美国也是一个不断革命不断变革的国家;[54](3)美国的确是经常发生革命的国家,但不是那么经常:美国的宪政历史节奏是宪法状态与革命状态的交织;革命只是在奇迹般的宪法时刻才发生,因此不是不断革命。[55]
后两种意见倾向于突出美国宪政史的革命性。第一种意见试图否认之。由于本文的目的是探讨美国宪法稳定性这一政治想象的结构和意义,我暂且将后两种意见作为背景,而突出展现第一种意见得以形成的要素和结构。无疑,宪法稳定性是一种表象。但我所关心的恰恰是这一表象。在政治生活中,表象比现实更为重要。[56]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戳穿“皇帝的新装”;我们还要研究“皇帝的新装”。
1. 人民主权、革命与宪法
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从19世纪开始就构成了美国政治中的冲突性主题。[57] 我们已经在1800年大选当中看到了这种冲突。革命趋于立新,宪政偏好持旧。两者从表面上来看水火不容;两者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政治世界观和政治时间观。[58] 革命作为一种政治行动的核心是通过树立敌人来确立新的政治认同和宪政秩序。[59] 革命总是预设内部的敌人,因而总是类似于内战。内战争夺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谁是“人民本身”。[60] 而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基本权利和基本政治结构来塑造政治友爱。[61]
革命与宪法虽然看似冲突,却都来源于人民主权。在美国的政治理念结构中,宪政和革命都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托克维尔在美国观察到,人民主权是美国政治的天条;“人民统治政治世界,如同上帝统治宇宙。”[62] 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本身。宪法本身诉诸的是人民主权;宪法的作者是人民。美国宪法的序言说:“我们人民...为美国建立此宪法。” 这意味着不能是外人为之立宪。因此,宪法信仰说信仰的是不仅仅是宪法,而且是“我们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