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本身具有多层次的意义。出于本文的需要,我们首先要区分作为工具的宪法和作为象征的宪法。[70] 作为工具的宪法是通过宪法来构建全国政治权力并对之进行分权制衡,同时以司法审查来保证宪法与政治过程的关系顺畅;作为象征的宪法则是政治象征和国民情感的体现。前者是政体和政制意义上的宪法;后者是文化和认同意义上的宪法。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所谓宪政稳定性的想象,更多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得以可能。因为在前一种意义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宪法是如何受到革命断裂性的侵袭以及宪法本身的革命性变革。
问题在于如何将事实上的革命在政治想象当中去革命化。在美国语境中,去革命化即是将革命本身和革命的成果宪法化。既然人民主权是政治世界中的上帝,革命就是上帝出场的时刻,那么尘世上帝发出的声音——《美国宪法》——就是美国世俗宗教的《圣经》。[71] 赞颂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赞颂《美国宪法》的稳定性。这好比说,基督教《圣经》在两千内也没有多大改动。这种信仰试图通过文本的同一性来忘却历史的革命性——我们只要想到路德的宗教革命就够了。
《美国宪法》作为神圣文本体现在它为政治辩论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媒介。无论是要革命,还是要守成,大家都诉诸宪法本身。比如内战之前关于联邦和州权力的争论。没有人反对宪法本身。国家内部的争论被理解为对于宪法不同解释的争论。对于宪法文本的争辩使得争辩者进入一个阐释共同体之中。[72]
《美国宪法》的确改动过。“十四修正案”可谓《新约》。[73] 但正如《旧约》和《新约》都是基督教的经典一样,在一般信众的心目中,原始的《美国宪法》与重建修正案两者之间的革命性断裂被看做了自然的衍生。
所有的神圣文本,如果它要在历史变迁当中追求统一性,就面临着解释的问题。《美国宪法》也是如此。近三十年以来,关于美国宪法解释的争论大致可以分出两派: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虽然两派争论激烈,门户水火,但必须强调,两派的最终出发点都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两派都认为美国宪法是一个在历史当中未曾断裂的文本。所有的区别只是解释的问题。两派都否认美国宪政史上曾经发生过革命,或者革命造就了新的宪法。[74]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认为,虽然历史当中的确发生了多次革命,但只要符号和象征没变,革命就未曾发生。虽然宪法的意思变了,但只要语词不变,那么变化就好像没有发生。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宪法文本拜物教。” 这是美国的世俗公民宗教。这是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的政治神学含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权革命和女权革命虽然席卷美国,但最终因为未能写入宪法,至今仍然耿耿于怀。
这一信仰的教条可以归纳为:“只要宪法没有被全部改写,革命就未曾发生过。”
3. 作为大祭司的法官
正如《圣经》需要权威解释者一样,《宪法》也需要权威解释者。在美国,《宪法》的权威解释者是最高法院——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如是认为。那么,这种信仰如何确定最高法院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呢?最高法院如何能够保证宪法的统一性从而抹去不断革命的印象?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的拿手好戏是司法审查。1803年是其光荣的诞生年份。20世纪之后,法院成为了宪法文化的中心;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75] 在十九世纪中几乎被遗忘的马伯里案也在20世纪获得了重生。[76] 因此,马伯里案所体现出的司法雄心及司法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理解法院作为宪法稳定者的政治想象的基础。
以确立司法审查先例而闻名的马伯里案,首先并不是确立司法至上,而是确立宪法和法治对于革命的优先性。[77] 并且,这里所探讨的还不是司法审查与政治(politics)的关系,[78]而是司法审查与“政治”(the political)的关系。[79] 换言之,这里所探讨的是司法审查与革命、内战、历史断裂和分裂等一系列概念的关系。
让我们描绘一下美国宪政想象中的法官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
法官厌恶革命,但真正的革命发生并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革命成果之后,法官转而支持这种革命成果。法官此时的任务是极力防止下一次革命。法官必须“镇压”“伪革命”。但镇压的方式不仅仅是现实中的镇压。法官还有其特有的方式:他将所有的历史断裂都阐释到法律的统一体内。法官的要务是,即便革命发生了,也要在法律中表现出从未发生革命的样子。
司法审查因此必须放到美国历史共同体的建构当中去才能理解其意义。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造就一个穿越世代(intergenrational)、弥合革命断裂的政治共同体。法官在构建美国历史共同体上的意义,超越了“反多数难题”(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的范围。比克尔的“反多数难题”是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经典命题。[80] 但比克尔在其生前的最后一本书中,却集中处理了司法与革命的问题。[81] 在书中,他承认自由主义的多数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反多数主义在政治过程中虽然截然对立,但在对待革命的问题上却立场一致。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都是反革命的。“这两个传统,契约主义和辉格党在革命精神的问题上态度趋于一致。”[82] 在他的另一篇文章讨论公民不服从和革命的时候,他明确地反对革命和无限的公民抗命的权利。在他看来,宪法本身不能包含任何革命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