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同样是人民主权的展现。在革命中,人民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宪法中,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不能穷尽人民的意志;法律总是面临着变革。用宪法语言来表述,体现人民意志的变革的法律即是宪法修正案。但宪法修正案不一定是革命;革命也未必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表现。美国宪政与革命复杂关系中所有的微妙之处都在于此。
问题在于人民主权到底是在革命中一次性出场,然后制定宪法,继而离开政治世界,还是不断地返回政治世界进行干预。对于杰弗逊来说,人民需要多次出场。选举即是这样多次出场的形式:即每四年听取一次人民的声音。但对于宪法来说,人民的声音不应该这么容易就发出,人民只有在革命的时候直接出场,而美国只有一次革命;如果每一次选举都是宪法时刻,那么宪法和宪政体制本身就崩溃了。革命和宪法都是人民主权的产物。问题在于选择哪个作为国家认同的根基:革命还是宪法?美国的革命者同样塑造了一种将政治行动和政治认同诉诸革命的传统。[63]
当然也有调和两者的可能。阿克曼的二元主义民主理论即是这种努力。这种理论实际上是说:常态政治下的立法巩固的是民主过程中的成果;高级立法时刻或曰宪法时刻之下是一种革命的状态,立法确认的是革命的成果。[64]
但为了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美国必须做出选择:是革命,还是宪法?美国宪政稳定性的信仰选择了宪法。但它不是否定革命的意义,而只是将其高高供奉。
宪法的要务即是如何保证人民主权但同时又不让人民主权随意出场。问题在于如何用宪法来限制人民。[65] 如果像杰弗逊说设想的那样,每隔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宪法,这就意味着每一代人都是一个新的“人民”;先辈与后代之间没有任何政治联系。那么该政治体在时间维度上实际上是处于分裂状态的。这相当于后代人对先辈的背叛:后代人不服从先辈立下的根本大法。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宪政的核心问题即是自治与宪法、正当性与历史之间的冲突。[66] 因而稳定的宪政共同体必须是一个历史共同体:人民主权不断发出声音,这些声音是断裂的;宪法的使命是将这些断裂放在一个整体内赋予统一的意义。宪法使得这些冲突与断裂变成统一认同之中的内部矛盾;宪法必须在国家内部驱散敌我矛盾。
但想达成这个目的并不容易。由革命建国、以人民主权为最高政治原则的现代国家总是面临着下一次革命的问题:以人民之名来反对同样以人民之名进行统治的现任政府的状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67]
但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看,革命与宪法恰恰互为对方的前提和论证。革命是动力因,宪法是形式因。两者都是人民主权构建自我的政治身体的方式。但我们要认识革命的时候,我们必须通过宪法;当我们认识宪法的时候,我们必须回到革命。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宪法如果要击败不断革命的诉求,那么它必须说,美国只有一次革命。这次革命塑造了美国宪法。以后所有的后代都生活在这个宪法所塑造的政治共同体中;以后所有新的原则、实践和规则都是这个宪法的演进;以后所有的革命,如果成功,那就是宪法改革,如果失败,那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要打消人们对于人民主权经常出场的印象。做到这一点,需要将人们的信仰投向人民主权的产物,而不是人民主权本身。人民主权的产物即是《宪法》——正如上帝的声音和意志都体现在《圣经》里一样。在这里,神学的比喻不仅仅是比喻;它是我们理解美国宪法文化的重要途径;神学思维和宪法政治具有起源和结构上的双重紧密关系。[68] 人民主权和神圣主权(上帝)的相同之处在于:1. 两者都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2. 两者都充溢在时间和空间中:上帝的意志布满整个时间和宇宙;人民主权的意志遍及每寸领土和每段历史;3. 两者都只能通过其产物来认识,而无法认识其本身:上帝从不露面。[69]
正是因为人民如同上帝一样密不可测,我们只能通过宪法来认识其现身时刻留下的东西。宪法稳定性的想象的第一个教义是:“人民只出场了一次,只发动了一场革命,人民革命的所有意涵都在宪法中。” 宪法是理解革命的唯一途径,革命也是理解宪法的根本途径。
2. 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
美国虽然只有一部宪法,但该宪法的涵义很多。不同的涵义甚至有可能导致解读出不同的宪法。比如弗莱切教授就从十四修正案读出了林肯为美国奠定的第二部宪法。因此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确认,只有一部宪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将宪法文本经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