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
刘晗
【全文】
从2001年的齐玉苓案开始,以司法审查为代表的美国宪政模式构成了中国宪政讨论的中心议题。[1] 21世纪中国宪政争论或多或少都围绕着19世纪初的美国:齐玉苓被看作中国的马伯里,中国的最高法院憧憬着重温美国最高法院的梦想。以司法审查为出发点,整个美国宪政体系成为了中国宪政学者的重点关注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解美国宪政构成了想象中国宪政的认识论前提。
在目前中国学界对于美国宪政的想象中,美国宪法稳定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学者认为,以1787年《美国宪法》为起点和中心的美国宪政在历史上极为稳定;它也造就了美国的稳定(以及强大)。[2] 这一命题自身有其例证:在《美国宪法》颁布后的两百年内,只通过了27条修正案。与诸如法国等不断革命和不断动荡的国家相比而言(法国现在已经是“第五共和”),美国宪法可谓一种超稳定结构。并且,这种美国宪政稳定性的想象并不是中国的专利,美国人的公众意见也是如此;[3] 以美国宪法为典范的世界其他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也对美国宪法抱有此种想象。[4] 我将之称为“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
但此命题是错误的。美国虽是一个在名号上未曾改朝换代的政治体(Polity),但却经历了不同政体(Regimes)的嬗变。[5] 美国宪政史上的不稳定性很多,革命的动向和革命的变迁也很多:想想美国内战就足够了。
因此在宪法稳定性问题上,美国并不是现代世界的例外。美国是革命建国的国家;以后历史上诸多革命动向都诉诸美国革命本身。由革命建国的国家总是面临着不断革命的风险。法国是鲜明的例子:法国大革命是现代革命的样板,[6] 也是不断动荡的样板。现代共和制的特点是废除君主终身制,并通过革命来完成的。废除君主终身制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定期轮替。但如何能够防止每一次的领导人轮替不变成下一场革命?[7] 这是建设稳定的宪政秩序的核心所在。因为宪政本身不仅仅意味着个体权利的保障;宪政首先意味着稳定的政治秩序和平衡的权力结构。[8]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美国不存在这个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驱散简单的幻象是为了思考复杂的问题。对于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我们应该这样思考:一个由革命建国的国家如何实现宪政?一个有着革命传统的国家如何通过宪政获得稳定?更进一步的说:如果现代共和国都面临着不断革命的挑战,[9] 那么如何给此种“不断革命”的断裂性与分离性赋予统一性?我们必须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中超脱出来,才能真正思考以上的基本问题;我们应该以好奇的心态取代膜拜的心态,认真地考察美国宪法的历史稳定性问题。
本文即是这样一种尝试。文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谱系的考察,叙述出美国历史上的宪法危机与革命动荡,以此指出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的错误与不足;第二部分通过对于宪法文本和人民主权、司法审查与民粹革命的对勘,重构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以此来探究径美国宪法稳定性信仰的构成因素和结构形态。
本文的结论是:美国宪法稳定性并不是事实;美国宪法稳定性是一种由各种因素构成的政治社会想象。[10] 从历史的角度讲,美国宪政稳定性命题从是错误的;但在社会想象的意义上,它可以存在,并能够获得其正当性。不言而喻,本文的结论具有潜在的争议性。但激起对于美国宪政革命问题的争议本身,恰恰是本文的目的之一。
本文同时要指出,近来为中国宪法学界热议的马伯里案及以其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宪政模式也必须放到宪政与革命的视野中才能得到恰切的理解。[11] 中国宪政模式的想象必须具有更宽阔的政治-法律视域。[12] 司法审查模式需要在这个视域中寻找其应有的位置。
一. 谱系考察
1. 《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革命与宪法的最初关系
黑格尔曾说,熟悉的事情之所以是陌生的,恰恰因为它是熟悉的。因此需要强调一个因为太过熟悉而常被忽略的常识:美国是一个革命建国的国家;《独立宣言》先于《美国宪法》。 《独立宣言》的精神与《美国宪法》的风格之间的差异,《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与《美国宪法》的作者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美国建国初期革命与宪政之间的张力。
美国革命既是政治时间的断裂,也是政治空间的断裂。政治时间的断裂,体现在美国革命弃绝“旧统”,开创“新命”。美国革命创造了一个新的开始。[13] 虽然从20世纪以来,实证化的美国史学界(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大力质疑美国革命究竟能够配得上“革命”的称号,[14]但以治美国建国史闻名的史家戈登·伍德(Gordon Wood)的《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5]一书为美国革命进行了根本性地正名。此外,通常认为,与法国革命不同,美国革命一直以来被看作是温和的革命。[16] 但近来的史学研究已经大大挑战了这一看法:美国革命的激进程度,民众参与与暴力斗争远远超乎通常意见的想象。[17] 并且,需要强调的是,《独立宣言》在当时不仅仅是今天人们所称道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宣言。《独立宣言》首先是一个涉及生死的政治行动:从大英帝国的角度看来,这是叛乱;从美国革命者的角度来看,这是有着杀头危险的生死斗争。[18] 杰弗逊的笔必须和华盛顿的剑放在一起,才能展现《独立宣言》的全貌。
政治空间的断裂体现在:美国革命实际上是一场分离运动。这一点与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皆有不同。美国革命本身是美国作为殖民地从大英帝国分离出来的政治运动。它严格说来并不是在同一块领土和政治空间之中通过发动民众对于当权者的反抗;相反,它是为了创立独立的政治空间和独立的领土。理解美国革命的这一维度,是理解后来的美国内战的前提:当1860年南方提出分离的时候,他们认为自己才是美国革命精神的继承者。[19]
革命建国造就了革命传统。革命传统使得独立革命之后的美国并没有消停。即便我们暂时无法断言美国革命的断裂性和连续性足以与法国革命相媲美,随后不断的政治运动多数也显示出仍未消散的革命气氛。
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本身就带有革命色彩。与中国辛亥革命一样,美国革命之后的要务是制宪。由于当代的渲染,[20] 费城制宪会议众所周知。但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并不是1787年《联邦宪法》。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其实是1781年《邦联条例》。最终草创1787年《联邦宪法》的费城制宪会议,实际上干了一件不合法的事情:它违反了 《邦联条例》中“永久联盟”的条款,[21] 非法地整体否定了《邦联条例》。 这无异于推翻了一部宪法,另立一部宪法。这本身就是不大不小的革命:它不是一般的法律修订,而是人民主权的现身。[22] 1787年《联邦宪法》实是美国的第二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