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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息的法律管制(三)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也并非没有负面作用:允许人们将来通过破产来免除债务,可能会导致行为人举借更多的债务和更不节俭。同时,那些最愿意付出高额利息借贷的人,也往往是那些最可能破产的人,从而产生所谓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破产危险越高的人越愿意借债(道德风险),最后债权人只能以惜贷来减少风险。[37]不过,正如保险制度没有因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而被抛弃一样——人们买了火险后,可能会变得粗心,但不会变得麻木:刑法上规定有放火罪;另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通过免赔额等安排降低道德风险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设计相应的规则限制道德风险,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38]


  

  四、我国现行法下利息规范的内容及评价


  

  (一)银行实践中信用卡的利息规则


  

  我国主要银行采纳的信用卡章程中通常都会对利息作出明确规定,以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版)第21-23条[39]规定为例,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后,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1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第22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超限费(第23条)。从表述上看,(至少对法律人而言)这些规定仍属清晰,不过利息额却远非直觉上那么“公道”,消费者在违约时,代价是巨大的。例如,若信用卡额度为10000元,持卡人划卡消费15000元(超过信用额度5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逾一年未还,则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总额为6834元(其中利息2934元,滞纳金900元,超限费3000元),为本金的45.6%。


  

  (二)法律实践中的逾期罚息规则


  

  出信用卡外,我国金融、商业、司法实践中的逾期罚息规则也颇值商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当年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在很多场合,这将是非常高的利息率。


  

  除了央行的上述规定外,实践中当事人也会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及罚息,如在大众汽车金融的车贷合同条款中,2008年的基本月利率为1.08%,基本年利率为12.96%,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基本月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40]


  

  对于逾期罚息的概念,值得讨论的是其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从性质上说,若履行的标的是金钱给付,逾期罚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说具有同样的含义。既然是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就应当遵循法律关于违约金数额的一般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于金钱债权而言,债务人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可以体现为银行存款利息(假如债权人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贷款利息(假如他通过贷款来弥补亏空)或者是投资收益的损失。若同时考虑债权人的减损义务,此处以银行贷款利息加上必要费用计算,可能是更为合适的安排。由此看来,现实中动辄超过本金100%的滞纳金,便很难说具有正当性。[41]尽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日5‰的罚息,很多法院持支持态度。[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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