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Perspective on Amending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吴玉萍
【摘要】 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当进行修改完善。该文就《环境
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救济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权利义务
【全文】
我国现行《
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将近二十年。该法颁布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十多年间,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的确暴露出诸多不足。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这部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对我国环境保护实践需要,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立法、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
一、确立《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
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条款共同构成的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都属于一般法律。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
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于基本法地位,其效力应当高于其他
环境保护法,对其他
环境保护法起到指导、协调和统一的功能。同时,鉴于解决我国环境问题,顺应世界环境保护发展趋势,应当明确《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建议借《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机,提高《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从而理顺《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关系,使
环境保护法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