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在使用资源的同时,有义务保护、维持、改善资源的再生能力,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绝大多数的开发利用活动看,环境资源的使用者通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耗。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环境资源利用者、受益者补偿机制,污染者、破坏者、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大都将环境资源方面的损害转嫁给了社会,财政的紧张决定了政府用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资金较为有限,这就必然导致环境资源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环境资源状况总体上不断恶化。因此,本着公平负担与合理支出的原则,使用者应当承担因其使用资源而对资源产生的损害的补偿费用。
在《
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建议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这一方面是出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环境资源造成合理损耗的考虑,应当对环境资源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当代人今后对环境资源的需要,以及满足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尽量保护现有资源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允许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在合理使用环境资源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造成的合理损耗,但是应当承担环境资源补偿费,即环境资源使用者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缴纳的费用。环境资源补偿费应作为环境资源管理、养护费用,专款专用。
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如植树造林、沙漠化防治等,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状况,增加了环境效益,使其他人或其他地区受益;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移民等,虽然大多没有直接增加环境效益,但是却有效避免或减弱了环境恶化的趋势,减少了对环境的损害,是牺牲了个人、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保全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这些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行为,也应当给予补偿。因此,生态补偿制度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从他人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行为中获益的单位、个人或地区,应当负担生态补偿费用,以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专门给予从事这些有益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地区给予补偿。这一方面使从事保护环境的有益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地区得到一定的回报,更进一步促进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对于受益的单位、个人或地区也不违背公平原则。这一制度的建立,尤其对于风沙源治理、江河源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