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健全
现行
环境保护法已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在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应当更充分地利用市场手段保护环境,通过经济利益的诱导,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保护。
(一)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资源,包括人们通常所称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这一特殊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自上个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量与日俱增,资源形势日趋紧张,资源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偿、微偿使用环境资源,带来的一系列环境资源问题。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深度、广度还将进一步增强。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单纯的行政管理已不足以限制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利用中应当引入价格机制,通过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来合理利用资源。《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中已经有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建议在修改《
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将其适用于所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领域。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即在坚持环境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环境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通过环境资源使用权在初始分配中有偿取得,并可在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依法流转,从而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创设,是在环境资源紧缺条件下,为解决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单一的行政配置方式,无偿使用环境资源所带来的不公平、不均衡、不合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其他问题。
关于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采用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当特别突出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有偿性,表现为环境资源使用权的有偿取得。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应当支付环境资源使用费,即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因占有、使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所应支付的费用。它以环境资源的价值为基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反映出的环境资源的价格。环境资源使用费应当根据使用者使用环境资源的种类、数量、期限进行计算和交纳,并作为环境资源所有者的收益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