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境基本法”之分析研究
The Research of the Basic Environment Law of Taiwan Province
杨明;李希昆
【摘要】 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历时十余年的修改讨论,于2002年正式颁行,这部法律从立法目的上体现了时代特点,在基本原则的归纳和基本制度的设计上也反映出环保发展的要求。虽然这部法律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但认真分析研究这部法律,对于《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是大有益处的。
【关键词】台湾“环境基本法”;分析研究;借鉴
【全文】
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立法始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大致与大陆地区开始环境立法同时。1979年,我国大陆地区通过了《
环境保护法(试行)》,而台湾的环境基本法立法工作却一直迟延,直至1988年,“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提出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草案”,该草案共四章,三十一条。但该草案并未能获得通过。一年后,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至今。在台湾地区,制定环境基本法的进程仍然缓慢,几经起伏,1999年,“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再次提出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草案”,2002年11月,经“立法院”三读后通过,并正式定名为“环境基本法”。
我国大陆地区的《
环境保护法》通过至今已近20年,20年间,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为代表的国际环境法理念发展迅猛,各国也纷纷对其环境法进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修订,甚至重新立法。而我国《
环境保护法》从一开始就落后于世界潮流,例如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仍然停留在1970年代的理念和水平上。于是,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呼唤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呼声愈盛。而对于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台湾学界似乎也存在诸多不满[1]。然而,对比《
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基本法”,我们仍可以感觉到《
环境保护法》的差距与不足。以下笔者将对台湾地区之“环境基本法”条文进行分析,以期对即将进行的《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有借鉴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