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环境基本法”之分析研究

  
  (四)国际合作原则
  
  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由于环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很多方面,必须要由各国通力合作才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故而,加强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在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环境基本法(保护法)》中都有所规定。这同样是在大陆的《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加入的原则。
  
  (五)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在“环境基本法”的第十九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这几个条文中,主要针对非再生性及稀有资源之保护,地下水、地层及海岸之保护,抑制温室效应,采预防及医疗保健措施,核能安全管制、辐射防护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台湾地区的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对这些方面的保育、防护还有专门的规定,在这里,也是起到了总则性、原则性的规范的作用。
  
  三、环境法律制度
  
  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规划及保护、防制及救济、辅导监督及奖惩等方面,下面就一些主要制度进行分析: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基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辖区内之自然、社会及人文环境状况,应予搜集、调查及评估,建立环境信息系统,并供查询。前项环境信息,应定期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开是环境公共参与的前提,民众在对基本环境信息了解的基础上,才可以发挥其能动性,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环境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也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
  
  (二)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基本法”中关于规划制度的规定不多,主要是在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是关于土地的利用及规划,要求在土地使用的规划中,要优先考虑环保设施。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区域划分,即视各种需要之不同,对土地进行分区利用,必要时应限制使用。相对于《环境保护法》,这一规划制度是从细处着眼的,而且侧重于土地的使用规划。各有所长。
  
  (三)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大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台湾称之为“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境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及减轻政府政策或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之不良影响。”虽然大陆也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在环境基本法律中,规定这一重要制度,也是今后的环境保护法修改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