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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其次,社会学法学财产观对限制所有权的支持。19世纪末,自然权利学说和启蒙观念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法律思想。法律被视为抽象的、绝对的真理。财产被赋予绝对的价值,并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但社会学法学的财产观批判了这一传统的观念。社会学法学对财产作了新的解读,私的所有权失去了以往的神圣性。与在其他西方国家一样,法律在美国成为服从于社会需要的工具,法律工具论得到发展。19世纪被奉为神圣的财产权在20世纪受到了限制。财产权应服从于对公共利益的谋求。法院通过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来规制财产权的自由使用。财产权的滥用会导致财产权的终止。法律禁止财产所有者以“反社会”的方式或者以浪费的方式使用财产,并规定必须适当利用土地,保护自然资源。在城市,法律对所有者按照自己意志使用财产做出了较多的强制。比如通过划分区域和城市规划立法以及对广告牌的管理,以促进合理使用财产。另外,人口的急增和集中也要求对城市私人土地的占有和利用做出限制。


  

  最后,历史法学派、目的法学派的财产观对限制所有权的支撑。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对个人主义财产观念进行了批判。萨维尼认为,作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民族的成长、强大和消亡决定了法律的成长、强大和消亡。法律产生于内在潜移默化的力量,而非立法者独断的意志。基于这种历史主义观点,耶林认为,没有什么绝对财产,不存在着可以不考虑公共利益的私的所有权。作为“实现了的个人和社会的联合”,法律负有保障共同体生活条件的责任。耶林坚持认为,在不断变化的生活条件下,不可能对共同体利益以及个人权利进行准确的界定,因而财产是相对的。耶林否定了无限的财产所有权,因为社会共同体生活不容许财产的不当使用。对此,他说道:“财产之不可侵犯性原理恰似将社会托付给愚昧、利己主义和冥玩不化,只要保有我的房屋、土地和耕牛,其他的一切似乎都将消亡;然而,你真的能保有它们吗?你太无远见了。威胁一切的也同样威胁你自己:海洋、大火、疾病诸如此类的人类之敌将威胁你,你将被埋在这些废墟中……社会利益的确也是你的利益之所在,无论什么时候社会限制你的财产,既是为你也是为社会自身的缘故。”[6]耶林批判了罗马法土地所有权思想,认为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的观念,是个人恣意、刚愎、利己思想的体现。他强调,纵使罗马法,如此明确地构造和贯彻个人主义原理,也未对个人主义财产概念提供基础,私法无疑应为共同体利益而存在。耶林认为,社会不干预财产自由的前提是个人意识到:凡有益于社会的也有益于个体,并自觉以维护共同体利益为目的而行使财产权利。这在自由财产原理下是无从实现的。财产权绝对保护的观念加深了人的“利己主义的贪得无厌”,并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耶林曾预言,个人主义的财产概念将被社会概念取代,赋予财产以不同意义的时代已经到来,社会将拒绝承认个人可以尽可能地聚集地球上的资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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