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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理念现代变迁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其次,社会学法学的契约理论主张契约自由应当受到限制。在实证主义占绝对优势的19世纪,个人利益被视为法律首先应予保护的利益。但到了20世纪,极端个人主义的法学思想遭到批判,利益多元论占据上风。庞德认为,法律秩序应保护社会利益,包括一般安全、个人生活、维护道德、保护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庞德的理论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关系为立足点。“庞德的利益平衡说表现在契约法中,就是使个人意思自治的理论让位于多种利益理论——尤其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理论。”[1]20319世纪初在美国形成的“交易安全”的契约法概念,当时意在使自由缔结的契约得到履行,不受外界干涉。庞德赋予了该契约法概念新的意义。庞德主张,法律必须为外在于它的利益服务。在契约法中,“交易安全”要求交易双方注重交易的过程和最后的交易结果。因此,契约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以交易安全为中心,而不能独立存在。任何现存的不符合交易安全要求的契约法规则都应被排斥掉。庞德赋予“交易安全”的新意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对策,即立法者或执法者应当通过具体的利益平衡来制定或执行法律。交易安全不再意味着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契约必须得到履行,而是意味着对当事人双方都公平合理、并有益于社会的合同才必须得到履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建立起了一个以平衡不同利益为宗旨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具体的事实基础,也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成为社会学法学的关注点,文字的表达或文字所表达的规则不再是首要的因素。具体而言,是当事人之间具体关系的要求,而不仅是契约的条款成为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因素。之后的“关系契约理论”就是在庞德的契约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最后,法律现实主义的契约理论主张契约自由应当受到限制。20世纪30年代开始,法律现实主义的契约理论对契约自由受限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利益的强调。旧英美法中,契约的履行和损害赔偿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是否履行契约并不重要,当事人得到适当的赔偿就意味着其契约权利得到了维护。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害。合同法可以简化为损害赔偿法,实体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20世纪30年代以后,绝对的私法自治理念受到修正,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随意违约或取消合同。法官普遍倾向于使合同有效成立并得到履行;法典或其它法律文件中的规则不再具有最高的效力。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必须保证国家对个人交易的最小限度的干预以实现交易安全,因而绝对的私法自治成为私法的基本理念;但20世纪以后,经济的发展加大了经济实力的差距,自由竞争造成了残酷后果,交易的安全被破坏了。于是,私法自治受到了体现正义公平的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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