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商业惯例。法律现实主义把商业惯例作为新的事实标准引入契约法。与古典契约理论“规则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主张不同,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应当把契约及其产生和作用的环境(即商业过程)相联系才能解决问题。因而,商业惯例在现实主义的契约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实践”的概念是商业惯例在法律现实主义思想体系中的基础。法不应排斥任何与其相关的事物,而实践是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契约法应当以契约赖以产生的商业实践为依据来确定权利和规则。契约法应当吸收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和行为技术。卢埃林主持制定的《统一商法典》明确采用了“商业管理”的概念,比如该法典总定义的1-201条规定:“所谓协议,指按本法规定,从双方的语言中表现出来的,或是由包括交易过程、商业惯例或履行过程在内的情境中默示出来的相互交易。”
二、限制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19世纪人们对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等广泛的自由在20世纪已然有了疑问,财产的个人主义倾向逐渐被社会化的倾向所取代。“自19世纪末以来,自由财产经受了社会连带主义、历史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猛烈抨击。”[4]这表明“个人权利的观念及其价值丧失了至高无上和不可动摇的地位”[5]。
首先,社会连带法学的财产观对限制所有权的支撑。狄骥从自由权和所有权入手展开了他对绝对的权利与自由的批判。狄骥强调,个人必须生活在社会这个有组织的机体中。该有机体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动员社会力量。所有社会的成员均受制于这一构成客观法的社会有机体法则。这种存在于现实中的法律是可以被改变的实在法。实在法不保护主观权利,而规定个人应履行的社会功能。实在法具有社会性,因为社会功能的履行是为了维护共同体利益。他认为,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个人只是一部机器的一个轮盘,我们生在世界上,只有在社会工程内完成一种职务时,才有存在的理由。基于这一认识,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和其他个人主义法典错误地采纳了罗马法的财产观念。罗马法的财产观认为,所有人可以依己意使用和处分财产。个人甚至可以让土地荒芜不耕、房屋闲置不用,甚至任其破败下去。但现代社会中,所有权已不再是财富所有者对财富享有的不可触犯而绝对的权利。倘若所有权人完成了其社会职责,社会将对其保护;倘若他未完成这个职务或者完成得不好,则社会将强迫他完成他作为所有人的社会职责。在现代社会里,社会连带关系之深切而明确的意识已很占优势,自由既然是个人利用其德智体三方面活动以发展这个连带关系的义务,因此所有权之于财产的持有者,亦是一种客观义务,即利用他所持有的财产以维持并增进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自由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而存在的。“社会的巩固和互动”要求所有权人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目的而利用其财产。每个在社会内占有一席的人,都应该在社会内完成一个相当的职务。个人有义务尽其最大能力服务于社会。所有权人有机会和义务通过对自己财产的使用而增进一般福利。所有人应为社会完成这种事业,并且他只于完成这种事业与在其所完成的限度内受到社会的保护,这样所有权不再是所有者的主观权利,而变为财产持有者对社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