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共利益。19世纪的自由主义契约论者认为,契约领域是一个绝对的私人自治的领域,个人的选择占绝对的优势。但20世纪以来,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并不能使整个社会最大程度地发展,国家必须干预社会经济。相应地,法律现实主义把公共利益列为契约领域的一项重要价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结果。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主体(即以个人和大企业)之间的对抗日趋明显。契约当事人之间经济实力的差距导致了实质意义上契约自由的丧失。个人利益得不到真正的实现。于是,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被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政策所取代。公共利益得到了私法的关注。从行为科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普通人从司法机关的行为中认识法律的目的在于判断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所以,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切实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人们最终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因此,法律政策日显重要,因为它能够及时修正被认为是错误的法律,也能够补充过去没有、如今又特别需要的法律。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政策被引入了包括契约法在内的私法领域。有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私法公法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现实主义并不认为法律政策只适用于公法范围,而主张法律的作用在于对社会中不同的利益进行平衡。因此,公共利益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公权优于私权,而是意味着即使在私法中,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评价也会高于其他的利益。换言之,私法本身并不排斥公共利益,过去被私法所忽视的公共利益日益受到重视。在契约法领域,法律政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消费契约和雇佣契约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公益事业日益发展。出于经济上的必需,消费者不得不与比自己强大得多的相对方建立契约关系,而该契约关系往往是没有经过商谈而以附从合同方式订立的。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独拟定,合同内容偏向保护条款的拟定者,另一方当事人要么全部接受合同内容,要么不订立合同。在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下,契约自由无从实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通过立法保护社会公益,即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消费者的权益。在雇佣契约领域,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单纯的契约关系,而是由公共规章限定了的身份关系。工人工伤获得赔偿不是因为雇主违反了契约条款或默示契约条款,而是因为事实上存在的雇佣关系。显然,在雇主和受雇人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选择保护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受雇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总之,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来自保护公共利益的强制对绝对私法自治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