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伴随律师制度的恢复,辩护律师的重要诉讼职能越来越受重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就开始探索辩护制度。提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并且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都是受国家法制严格保护的。所以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手段,他所保护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相一致。[17]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了很大的限制。本学科的学者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18]如要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扩大律师进行辩护的范围,允许律师从侦查或起诉阶段就参加诉讼,诉讼文书应反映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从法律上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同时提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从属于被告人,也不从属于公诉人和审判人。律师不受公诉人意见的约束,不受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不受审判人员意见的影响。[19]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程序虚置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扭转,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尚未真正革除。对此,本学科研究人员发表多篇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在控辩式诉讼下加强律师辩护职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律师的辩护职能。[20]
三、搭建学术研究平台
1998年,本学科创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中心创立十余年来,每年都有二十余名研究人员从事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在长期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本学科在指导教学方面逐渐摸索出来一套以科研项目促进学生成材的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引入到国际项目的研究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馈理论的方式培养其兴趣、充实其知识、锻炼其能力,在成果频出的同时还增强了其实践动手能力、把握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中心自设立之时起,就致力于完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本中心现已发展成为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里一支以实证研究与国际交流为特色的新生力量。其合作伙伴基本上涵盖了在华的所有资助机构与国际交流机构,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英国使馆文化委员会、英中协会、美国使馆、福特基金会、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院、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等。本中心承担并实施了二十余项国际、国内重大研究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如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合作开展了“遏制酷刑”重大项目,与美国大使馆合作开展了“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项目,与美国律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罪案件庭审演示”项目等,项目经费累计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出版研究成果近二十部。本中心已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目前正在努力打造成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的全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