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科学术体系完整,涵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全部领域。例举如下: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是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又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直接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阶级实质和指导思想,制约着整个刑诉法的解释和应用,是整个刑诉法赖以产生和实施的根本出发点。深入进行刑诉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能够使刑事诉讼理论日臻完善,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0]这些研究在后来得以深化,体现为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关于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认为它是宪法性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体现。该原则的宪法根基在两大法系分别为正当程序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在我国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定程序得不到有效执行;隐形程序、潜规则大行其道;各地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突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该原则仅适用于公权力主体,一个重要例外是权利受处分人的同意。该原则与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关系密切。[11]关于控审分离原则,认为其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原则的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12]
刑事证据理论。刑事证据理论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科对证据的性质、基本特征、分类,基本原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等争议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13]首先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了概括性总结,即“循法求实”,要求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要求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符合案件事实真相。[14]对证据的基本特征,主张三性说,认为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它是刑事证据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真实的保证。在证据的分类问题上,探讨了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关系,得出应该在统一证据分类概念的基础上按科学的分类标准划分。[15]其次对证人资格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具有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不具有证人资格;不具有共犯关系,但在犯罪中仅系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具有证人资格;虽有共犯关系,但已分离审判或已先行结案的同案被告人有证人资格。[16]这种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解决问题的态度是科学的,得到了学界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