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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司法审查与欧洲一体化

  
  在马斯特里赫特一案中,德国一位名叫曼弗雷德·布鲁纳(Manfred Brunner)的前欧洲共同体官员认为德国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违宪的,特别是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38条关于“宪政民主”原则的规定,[30]因此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该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马斯特里赫条约》所建立的“国家联盟”(a federation of states)并不是一个建立于单一欧洲人民(a single European people)基础之上的联邦(a federal state),而仅仅是受主权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的人民(the peoples of the Member States)委托行使有限权力的政治联盟,各成员国依然是条约的主人(masters of the treaties);(2)欧洲议会对于解决欧盟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问题只能起到支援性作用(supportive role),在其由所有的成员国人民普选产生且真正对欧盟的政治和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之前,欧盟的民主正当性依然保留在各成员国手中;(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辅助性原则”以及其他的规定,区分了欧盟与成员国各自的能力范围以及条约的修改方式,如果欧共体组织以欧共体条约没有规定的方式适用或者扩展共同体条约的话,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德国没有约束力,德国也应当依照宪法阻止这些法律在德国境内适用;(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人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者,其不但将审查德国各级组织行为的合宪性,而且还将审查共同体组织的法律行为是否“越权”侵犯了德国尚没有让渡的权力。因此,自己将与欧洲法院保持一种“合作关系”(co-operative relationship),而非上下级命令与服从关系,以期完成欧共体次级立法在德国境内适用的司法审查任务。[31]

  
  很明显,这一判决不但退回到Solange I案的立场上,而且意味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而非欧洲法院将成为欧共体权力合法性在德国境内的终极裁判者。[32]所以,此判决一经作出,便引起轩然大波,支持者和反对者展开了激烈地争论。

  
  德国的阿多诺·席林(Theodor Schilling)教授试图把自己想像成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中那个敢于说“皇帝没有穿衣服”的小孩,通过“宪法-国际公法”这一分析框架支持德国宪法宪法法院的判决。其认为,“所谓的共同体法律秩序的自主性以及欧共体新宪政秩序,如果不是虚构的,那也不过是披着一件老套的国际法的外衣罢了。欧共体法律秩序与其说是建基于宪政基础之上,不如说是建立在国际公法之上。所以,欧洲法院并非共同体法律秩序的终极裁判者,对于究竟赋予了共同体多大的权限和能力范围,成员国必须拥有最后的决定权。”[33]

  
  不过,更多的人对于该判决表示了担忧。比如尼欧·麦考密克教授(Neil MacCormick)认为,通过这一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流沙上划出了一条警戒线,未来只要其认为欧共体组织过分激进地扩张其权力,跨过了其所设定的界限,那么它就会起来审查和反抗。”[34]威勒(Weiler Joseph H.H)教授则攻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是一种冷战思维的表现——虽然并没有直接向欧洲法院以及共同体法律秩序宣战,但是德国法院宣布自己拥有 “决定某一共同体规范违反其国内宪法所确立的越权原则”的权力,就如同将核武器作为战略威慑手段一样,具有极端危险性。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其他成员国以德国为典范的话——它们完全有理由这么做,因为欧洲很多国家的宪政历史都比德国长,那么共同体法律的统一性可能就会崩溃,欧洲的宪政危机将在所难免。[35]也正是基于这种担忧,斯·鲍姆教授(S Boom)甚至将德国比喻为“欧洲的弗吉尼亚”(Virginia Of Europe),认为此判决不但阻碍欧洲一体化进程,而且会促使欧洲的分裂。[36]

  
  在Weiler等人看来,尽管欧共体法和欧盟法确实起源于国际公法——最初是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然后是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这一对双胞胎,再到后来的欧洲共同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及司法和内政事务部门三大支柱(the three-pillared European Union),直到今天的各成员国依然有权通过条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来决定共同体的权限和能力,但是经由一种既区别于制宪会议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也区别于条约模式(以1990年两德统一为典范)的宪政融合(constitutional fusion)模式,欧共体和欧盟逐步将欧洲分立的国家带入一个新的法律秩序。这种秩序虽然继承和保留了很多母体(成员国)法律的特点.但是从主体上来说,它已经完全独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法律秩序正当性的来源不仅仅包括其内部各成员国主权的让步,而且还包括由各个公民组成的选举单元所给予的更为广阔也更为直接的支持。[37]

  
  三、后马斯特里赫特判决时代的博弈

  
  可能是因为受到了猛烈抨击的缘故,马斯特里赫特判决做出之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虽然宣称自己保留了人权保护领域司法审查的权力,但它同时十分小心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并努力寻找一条能够实现自己所倡导的“合作关系”的路径。

  
  在2000年2月17日阿尔坎铝业公司案(Alcan case)的判决中,[38]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德国行政法院关于“共同体法至少在宪法层面以下可以推翻德国国内法”的做法。它认为,欧洲法院的判决虽然具有挑战性,但不能被看作是越权,因为欧洲法院所宣称的“欧共体法律的至上性”并没有违反德国宪法,即使它推翻了德国重要的“合理期待性原则”。由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清楚地表明了其支持欧共体法律至上性的态度,当然是有前提的,即在宪法层面以下上述结论是可以成立的。

  
  同年6月7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着名的“香蕉案”的判决中,坚持了上述的立场。[39]在此案中,法兰克福行政法院依照欧洲法院对香蕉市场所作出的管制性先决裁判而作出了行政判决,当事人认为法兰克福行政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德国宪法,进而上诉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但被该法院拒绝。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如果要确定一项司法程序违反了德国基本法,就必须首先通过详细的推理,证明共同体层面的人权保护标准已经低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6年Solange II案中所认定的标准。这让那些担心欧共体会在“香蕉皮上滑倒”(will Europe slip on Bananas? )的人们大大松了一口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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