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与事实认定的科学化结伴而行的是跨学科研究的持续发展以及证据科学的兴起,证据学研究发生的这一转向使得证明力问题进一步凸显。
传统的证据学关注的是教义性研究,即“主要对规则进行分析并系统化,从而促使这些规则进行再概念化(reconceptualizd)或者使之获得改进”。[31]教义性研究的核心关注点为证据规则本身,尤其是可采性规则。自20世纪中叶证据学研究开始从关注证据规则的领域转向关注证明过程,从而产生“新证据学”。其实,这样一种转变,如同伦伯特(Richard Lempert)教授所言,证据学从关注规则的表达转向对于证明过程的关注,不过是对于威格摩尔伟大作品的重新发现。[32]其后,其他学科纷纷进入证据法研究领域,形成了证据法跨学科研究的诸多分支。[33]
随着证据法研究发生转向,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在证据法学研究领域的深入应用,证据科学日渐兴起。相较于传统的教义性研究对于审判领域可采性问题的关注,证据科学更为关注相关性、可信性和推断(或者证明)力。[34]证明力问题在证据科学背景下得以凸显,传统的可采性问题正在为证据的相关性、可信性和证明力所取代。并且,证据法实践似乎也在验证这样一种判断,即排除规则的例外在不断增加,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被大大限缩,可采性问题逐渐为相关性、证明力问题所取代。
当然,证据科学在当下只是出于起步阶段,仅以此断定证明力问题将因此而复兴尚为时过早,但证据科学对于证明力问题的关注无疑是证明力复兴的一个积极信号。
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美国成文的证据法中,几乎没有证明力规则的生存空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的证据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证明力规则。尽管传统的证据法学研究对证明力规则持一种否定的态度,但新兴的证据科学却将证明力作为重要的关注点。前文的分析给我们展现了这样一幅图景:在美国,文本中的证据法与实践中的证据法形成了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传统的证据法学研究与新兴的证据科学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的对峙。文本与实践、传统与现代两相呼应,相映成趣。
上文的分析似乎给人这样一种感觉:实践中的证明力规则反映了证明力规则的真实面貌,新兴的证据科学则预示了将来证明力规则的发展趋势。并且,如果我们走得更远,甚至可以将证据排除规则视为证明力规则,正如达玛斯卡在评述排除规则时所指出的:“司法制度为了富有成效地贯彻排除规则的目的,而悄悄地向证明力规则投怀送抱——其中,例证之一是:对于不具可采性的证据,预定其证明力为零。显然,这种证据规则明显违背了以下原则:证据的证明价值不应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35]这一判断富有新意,然而,如若真将排除规则视为证明力规则显然有点牵强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