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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下篇)

  

  需要指出的是,巴赞的论述仅仅是一种要求重新审视证明力规则的观点的表达,并且,其中的论证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巴赞将证明力问题诉诸公正、效率、准确的价值论,而价值问题则是一个难以言说的、仁智互见的问题,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导致其中的论述难免掺杂过多的主观倾向。


  

  当然,巴赞谦虚地坦陈其研究更多的是在提出问题,并特别指出,“法律对待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大不相同的认知应该开启这一研究而非终结它。”[27]在笔者看来,巴赞的研究确实将对于证明力规则的研究推向了深入,相较于主流观点,主张证明力规则无异于标新立异,但正是对于主流观点的直接挑战才更使人反思,其促使我们反思反对证明力规则的主流观点在当下是否切合时宜,促使我们深思证明力规则自身存在的价值,更促使我们思考证明力规则能否成为巴赞所言的将来证据改革的一个可能的方向。


  

  (三)证明力的复兴?——证据科学背景下的反思


  

  审视美国的证据法实践,可以发现,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事实认定方式逐渐渗透进司法领域,法庭的事实认定越来越依赖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开始下降。”[28]


  

  由此,事实认定领域出现了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进而对自由心证形成了巨大冲击。在事实认定的科学化日益广泛、法庭越来越依赖于技术专家的背景下,自由心证面临重大变革。正如达玛斯卡指出的:“自由心证原则是现代大陆法系证据法的基石之一,在不远的将来需要对它作出重新的思考和定义。对此不要有什么误解。科学将持续地改变生活,事实认定的伟大变革摆在了所有司法制度面前,这些变革最终可能与中世纪末期出现的改革一样重要。”[29]尽管,当下事实调查方法的科学化对自由心证总体影响不大,但“我们应当承认,将来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更为可靠的仪器和方案很可能就会开发出来;而这些手段的应用,将会给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施加更大程度的干涉提供正当性”。[30]尽管无法预见将来的具体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事实认定的科学化已经并将继续对自由心证产生影响,这一趋势同时意味着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科学问题进而限缩了法官在证明力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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