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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的国家起源理论

  

  三个世纪的北欧海盗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30]公元835年前属于第一阶段,早期主要是零星的Norse的海盗(priates)偶尔洗劫西北欧的沿海地区,其规模较小。后来海盗的规模与数量逐渐变大,洗劫的次数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但基本上还都是针对沿海地区的流窜海盗。海盗数目的增多应是掠夺作为“无本生意”的“正”激励与劫掠导致生产收益下降的“负”激励的双重结果。公元835年后,拥有舰队和临时性基地的大规模的真正意义上的北欧海盗(Vikings)开始形成,这是海盗活动的第二阶段。他们不仅攻进沿岸的村镇与市场,还溯河而上深入内地,实力强大的海盗被称为“伟大的军队”(GreatAr-my)。有的海盗发展出了比直接暴力洗劫成本更低的掠夺方式,即要求当地社区缴纳一定的金钱作为免遭攻击的报答,此种方式只需必要的暴力威胁,而勿需真刀真枪的暴力行动。相信这一过程同时也应是海盗间的权力“大鱼吃小鱼”滚雪球式发展的结果。随着海盗规模与数量的增多,其劫掠次数与范围亦不断扩大。如此海盗劫掠就面临着“公共池塘资源”的危机,由于池塘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都能来捕鱼,并尽可能地多捕而没有人有动力关心渔业资源的养护,因此鱼越来越少,每个人所能捕获的鱼也越来越少,最后趋近于零。这同保存下来的那段时期有关海盗劫掠数量与所劫财富数量的经验数据相一致。在公元850年后的第三、四阶段,有实力的海盗部分作为雇佣军受雇于附近的国王同其他国王或海盗打仗,大部分则由流动的匪帮逐步定居下来,其中一些还建立了海盗王国。海盗定居下来的方式大约有三种:一种是本身直接征服某块土地;一种是受当地国王或居民邀请居留下来,同当地人一起抵御其他敌人(包括其他海盗)的进攻;还有一种则是当地国王为换取自己其他领地的安全,将部分土地授予某个强大的海盗。英国诺曼王朝的建立者威廉的祖先罗伦就是一位强大的北欧海盗首领,当时法兰克国王为换取巴黎及其他领地的安全将诺曼底地区授予他,其摇身一变由海盗头子成为公国的大公。当然能够定居下来并建立国家的海盗必须是强大的有足够实力者,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不正式的杂乱的保护费、贡赋体系逐渐被统一的正规的税收体系取代。实证材料表明,定居下来的海盗(尤其首领)攫取了比流窜时多得多的财富。定居下来的海盗会用一部分钱加强军队建设,修筑堡垒要塞以保卫自己的领地。同时还制定法律建立起正式的法律制度与执法体系,许多海盗国王成为这一时期有名的改革者和立法者,留下了为后世称道的法典。还有部分国王把原来的海盗基地变成商业中心,以促进贸易进而增加自身的收入。


  

  三、国家权力的运作逻辑


  

  若接受了此种国家起源理论,那么专制国家就可以说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暴力组织,尽管其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却没有像一些理论家所说的那些道德光环。据说古代亚历山大大帝在海上捉到一个海盗,他问海盗:“你有什么权利在海上抢劫?”海盗回答说:“我同你的差别就在于你拥有整支舰队,而我只有一艘船。”专制君主依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获取财物这点同匪首没有区别,只不过方式不同、名称不同而已,对于匪帮而言,叫“抢劫”、“赎金”、“保护费”;对国家而言,则叫“征收”、“皇粮国税”。当然由于专制君主能够长期稳定的维持统治,对未来拥有稳定的预期,他可能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会限制自己的劫掠率(税率);而匪帮则往往只能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倾向于杀鸡取卵,除非其能稳定地控制一个地区。就性质而言,可以说,税收是合法的保护费,保护费是非法的税收,[31]两者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如民国初年,四川处于军阀割据状态,每个军阀都在自己的地盘上设置机构,征收赋税,但由于不能长期控制该地盘,他们完全不顾百姓的承受力,随意设定税种税率,并预征来年税赋,有的地方民国二十四年已征收了民国一百年的田赋,涸泽而鱼,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那么,这由国家军队以“税收”名义征收的钱到底是“税收”,是“保护费”,还是抢劫?[32]亦存在相反的情况。位居川陕大道的广汉土匪盛行,一度商旅绝迹,土地抛荒,土匪们亦无饭可吃,于是匪头们为保住饭碗,定下规矩,用抽固定保险费来代替无节制的抢劫,如一头耕牛交多少、一亩稻交多少等。交完保险费后,若有其他土匪来打劫,他们将派匪打匪,有劫案发生,他们会清查追办。据估算,土匪定的保险费率大致在年收入的5% ~10%间,相当于维持封建王朝长治久安的最佳税率。这能否被称为“税收”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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