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奥尔森的国家起源理论

  

  社会契约论的一大推理逻辑是:国家具有重要的功能,能够为社会带来安全、财产与自由,因此人们缔结集体契约产生国家。然而此种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解释进路,即事物的产生在于其特定的功能与人们的需要,然而有用的人们需要的东西未必会产生,相反的东西亦未必不会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永动机具有极大的功能,却不可能出现。现实中有很多东西,它们产生时的用途同其后来得以延续扩展时的用途并不一致,甚至会截然相反。同时,通过集体契约的方式产生国家的论述还存在一个悖论,正因为人们无法实现合作或集体行动,才需要一个外在的国家强制力,而生成国家的集体契约是典型的集体行动(且是大群体的),若不存在国家,该契约就不可能缔结或执行,若国家已存在就不需要该契约。[8]


  

  现代科斯谈判与交易费用理论似乎为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些乐观的支持,但事实未必如此。根据科斯定理,若交易能够为交易方带来收益,且该收益超过了交易成本(包括信息、谈判、监督等成本),理性的自利者将会最终达成交易。[9]该理论不仅适用于市场领域,亦适用于政治领域,也就是说人们能够通过谈判缔结契约获致和平秩序等公共物品,只要这些公共物品的价值超过了交易费用。如此只要交易费用足够小,人们就能够通过谈判与自愿交易产生一个国家。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尤其是人数众多的人之间的交易,往往意味着极高的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科斯谈判亦未必会发生,集体行动未必会实现。[10]集体行动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集体中个人的行动,而个人的行动取决于该行动的相对好处,若一项行动能够给集体所有成员带来利益,但却不是个体的最佳利益选择,该行动就不会产生。[11]集体交易意味着寻找交易伙伴进行谈判沟通、讨价还价、缔结契约,还有对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惩罚违反契约者,这都需要花费成本。集体人数越多,交易成本往往越高。人们都愿意搭便车,即希望别人去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而自身只分享该行动的收益,而且在多人集体交易中存在的是多级搭便车,即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的搭便车(希望他人去进行谈判缔结监督契约),及在有人违反契约后进行惩罚的过程中搭便车(希望他人去惩罚违规者,承担惩罚成本而自己当“老好人”坐享其成)。[12]由于高昂的交易费用及“搭便车”的诱惑,理性的自利个体将不会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即使集体行动的成功将给每个成员带来好处。在一个大集团中(如有意建立国家的大群体),即使一个成员具有利他主义倾向,其也不会理性地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因为对于如此规模的集体行动,一个人的贡献或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不管其多么努力都不可能对结果产生多大影响,因此理性的他将不会做此无谓的牺牲。[13]另外,即使交易成本为零,除非自愿交易能够比其他选择(如暴力掠夺)带来更大的利益,更有利可图,否则理性的个体亦不会去发起科斯谈判。因此科斯谈判与交易费用理论充其量能够解释人们为什么需要第三方(主要是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契约执行,因为这样能够有力地降低交易费用,促成集体合作,却不能解释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是如何从无政府状态中产生的,因为若无外在强制力,人们不可能通过缔结契约结束无政府状态,若存在强制力起先就不会是无政府状态。[14]


  

  如此看来,对国家起源的契约解释是错误的,其解释力十分有限,本质上是对国家存在与功能的正当化论说。[15]且即使作为一种国家存在的正当化论说方式,亦仅是对这些理论家所期望的国家形态的正当化论说,而非对所有国家。但该理论何以在近代乃至当代仍有如此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近代致力于民主宪政的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原因在于此种尽管错误的解释却为人们反抗专制权力提供了急需的正当化理论依据,为人们的权利诉求提供了正当理由,成为有力的动员革命力量的意识形态。同时,其对国家应履行的职责及保障该职责所需的制度条件的论述,亦为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另外,一旦将其作为既存的逻辑前提,就可以相对容易地建构出一套符合“权利话语”的权利理论与政府组织理论,而这是步入“权利话语霸权”时代后“政治正确”的理论,不少学者会在不知不觉中下意识地将其作为自己理论的预设前提。这种理论在当代的影响可能还在于我们现在的社会同17、18世纪相比更加契约化了(或具备契约性因素),当代一些政府的运作逻辑亦比以往的政府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更符合契约的逻辑,其作为意识形态仍是一种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如此看来,产生重要的进步影响的理论未必一定是正确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正确理论的追求,毕竟正确理论的许多作用是错误理论无法取代的。理论只有在比较和竞争中,其解释优势才更容易显现出来,以上面对契约说的评述为基础,下面我们来看奥尔森的国家起源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