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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人格权与宪法上人格权

  
  四、余论

  
  民法上的人格权,“中国已成为学术研究和立法上的大国”[21],但是,关于宪法上人格权的研究却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22]这一不均衡的发展状态,不仅不利于从理论上厘清民法上的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也会对立法实践(特别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消极影响。当下中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期的实质是“利益在社会主体之间的再分配”[23]。在此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新兴权利产生,这其中就包括了人格权。而宪法上人格权问题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上的滞后状态,必然会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并进而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加快宪法学领域对人格权问题的研究,并实现宪法学与民法学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曹瑞,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学硕士(在读)。
【注释】 马俊驹、曹治国:《人权视野中的人格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周振想:《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转引自马特:《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2卷第5期。
参见马特:《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2卷第5期。
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4页。
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现将《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英文译本摘录如下:The dignity of man inviolable. To respect and protect it is the duty of all state authority.
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其英文译本为: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his personality insofar as he does not violate the rights of others of offend against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or the moral code.
参见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王泽鉴:《宪法上人格权与私法上人格权》,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参见马特:《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2卷第5期。
参见周晨、张惠虹:《中德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制度之比较》,载《德国研究》2003年第2期。
“索拉雅案”的被告曾提起宪法诉愿,但是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维持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168页。
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参见姚辉、周云涛:《关于民事权利的宪法学思维——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徐国栋:《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
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王建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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