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人格权与宪法上人格权
曹瑞
【摘要】关于人格权定位问题的讨论,正处于方兴未艾之势。作为深受大陆法系概念法学影响的我国,应该从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民法上人格权与
宪法上人格权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厘清二者间的关系。
宪法上关于人格权的研究相对滞后于民法,应当加快发展。实现人格权在民法和
宪法领域的均衡发展、良性互动,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格权;民事权利;
宪法权利
【全文】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1]我国通说认为,“人格权不但是私法上所保护的权利,也是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2]。但是,随着
宪法基本权效力逐渐向私法领域渗透,私法人格权日益膨胀而在民法典中有独立之势,在二者的张力之中,人格权的定位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3]笔者拟从人格权这一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尝试阐明其在民法和
宪法上的具体含义,进而就其定位问题得出结论。
一、民法上的人格权
民法上的人格(Personality)具有三重含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二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三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中,前两个含义广泛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后一个含义只在人格权的范围内使用。[4]
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人格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有关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的抽象的、一般的、概括的权利;具体人格权是指有关姓名、肖像、名誉等各种具体的人格权。[5]具体人格权又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