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风险、不确定性与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不确定性与风险预防原则



一个行政法视角的考察

赵鹏


【全文】
  

  甲型H1N1流感疫情将如何发展?甲型H5N1流感(禽流感)是否最终会演化为人与人之间大范围的传播?气候变化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否会发生小行星撞击地球的灾难?


  

  人类似乎陷入了一种困境:虽然我们感受到了威胁,却发现已有的知识是如此匮乏,以至于无法确定问题的范围,更没有足够的确信去实施某种干预措施。“每当威胁变得更加紧迫和明显时,我们却发现自己不能借助科学的、法律的和政治的手段来确定证据、找到原因和进行补救”。[2]


  

  这种困境与德国学者贝克描述的现代风险社会的特质有关:现代社会风险的系统性、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对决策提出了一系列难题:谁定义并确定风险的大小?对引发事件的原因、维度和行为我们知道什么,又不知道什么?对于这些原因、维度和行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吗?在一个关于风险的知识必定是有争议和不确定性的世界里,什么算是充分的证据?[3]


  

  这种困境对法律制度形成了巨大的挑战,面对风险,法律不应当无所作为。然而,面对如此广泛的不确定性,我们用什么来构成控制未来灾害的适当规则?又用什么来证成我们的选择?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将试图论证控制风险的现实需要已经使行政干预的界限和法律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讨论这种变化所造成的法治难题,并为寻找应对之道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从危险到风险:政府干预界限的变化


  

  风险(risk),即特定时间内某种特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某种行为引发特定危害的可能性。[4]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与风险相近的概念,如“危险”、“灾难”、“威胁”等,它们多指已经发生或者已经高度现实化的危害。相比而言,风险与最终损害之间则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在早期的法律制度中,风险并不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与法律维护安全任务联系密切的是危险这一概念。即使到现在,危险也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5]例如刑法上的“危险犯”,民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均涉及对危险的法律规制,行政法上同样如此。从危险到风险的变化正是现代社会中政府权力扩张所导致的干预界限变化的结果。


  

  (一)秩序行政中的危险


  

  保障安全始终是政府对其公民最重要的承诺,对威胁生命、健康、财产的因素予以排除也是政府的基本任务。[6]但是,早期的政府不过多参与社会生活的塑造过程,行政权力的发动也遵守相当严格的限制。政府权力大多局限于事件发生后进行反应,只在较少的情况下根据预测,事先采取行动防止危害的发生,这样的预防职能被称为危险防卫。


  

  危险防卫是指,政府尽可能对危险状态做肯定掌握及分析诊断,基于认定的事实、相关的经验,对将来发展的可能状态作预测,然后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减轻危险状态。[7]这类行为涉及不可衡量和不安定的预测,法律的约束比较宽松。[8]但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法律仍然要求有充分的根据方能采取行动,这种根据就是“危险”的出现。


  

  危险是对尚未发生情况的一种担心,这种担心并非凭空的想象,而必须以相关事实的认定、客观经验以及事理法则为基础,通过对预测性因果关系的考察,认定损害的发生有相当的可能性。因此,行政机关在采取危险防卫的措施之前,必须尽可能基于确认的事实和可比照的类似案件的经验,对未来事态的发展做出相当确信的预测。[9]


  

  (二)从危险到风险


  

  1、危险概念之不足


  

  危险的概念要求政府对损害可能性的判断达到相当确信的程度方可行动。但是,如果政府对损害的预测没有达到确信的程度,应当如何处理,危险概念并不能给予充分的回答。这样的尴尬在现代社会尤其明显:科技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但由于认知上的局限,这种改变是否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很多时候难以得到非常确信的回答。在并不存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但无法排除危害可能性的情况下,政府是否应当干预、如何干预,对决策者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例如,关于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研究己经进行多年,多数学者认为电磁辐射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甚至有专家归纳了6个方面:造成儿童白血病、诱发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导致儿童智力残缺、影响心血管、对视觉系统有不良影响。[10]但是,对于危害产生的机理、多大强度的辐射会造成危害,科学上难以给予明确的回答。这给制定干预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导致手机辐射标准等一系列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确定。[11]


  

  因此,以“危险”的确信作为干预的起点,可能会过于束缚政府的行动,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安全。例如,对于2008年初发生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相当多的科学家认为与全球变暖有着很强的关联性。一旦这种主张成立,那么意味着在全球变暖的趋势下,这种极端性的天气可能不会是一个独特的个案。但考虑到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这种关系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性。[12]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就限制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不允许政府要求电网企业提高电缆对抗极端性天气的标准,可能违背了法律对建构良好秩序的承诺。


  

  2、从危险到风险:政府安全保障职能的反省


  

  现实要求政府提前干预的界限,以位于危险前端的风险作为政府权力发动的原因逐渐进入法律的视野。依据德国学者Breuer的三分理论,风险是指损害发生的盖然性未知的情况下,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而危险是指损害发生的盖然性依照可执行、可经证实的方法而认为有足够的盖然性。对于危险,法律秩序不容许其存在,政府有干预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绝对的;对于风险,政府可以干预,但是这种干预是相对的,必须考虑干预技术是否有可能性,干预手段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的衡量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1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