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种机制层级有序的分工下,商事登记之一般准入机制通过信息公示这一机制,确保了在最初层级上保护公共利益,以更好地实现其应有的、维护私权利益的宗旨,并为私权主体参与商事活动提供有益的制度平台。“遵循高成本的登记程序使申请登记的合伙人能够从重要的公共产品以及知识产权和合约的遵行中受益,这也使得其加进入合法的信用市场成为可能。”{13} 299由此,也避免了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规制层面上的冲突和碰撞,因为当“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意思自治与社会的意思自治发生冲突时,商法首先选择的是尊重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17}。
(二)一般准入设置之必要性分析
由于在商事登记机制下对商主体进行确权的过程中也可能遭遇外部不经济的情形,如公司注册登记中设立人的虚假出资、对非货币资本的虚假评估等,因此,这些外部性问题就注定了商事登记下设置一般准入机制的必要性。此外,由于一般准入设置的最基本的制度目的亦涉及了公共利益,也往往需要采用以核准资质为表征的登记准入模式,来准确界定商主体的资质,剔除滥用主体身份的不良申请者。
在自由市场理论失灵之后,如何控制基于个体效用最大化的市场运营主体,成了政府进行微观规制的重要切入点。为了规避商事经营可能形成的过度泡沫风险,政府会更倾向于在进入市场的资质认定上进行有效的规制,而这在自由行商权作为基本权利而不能被简单予以制度性褫夺的前提下,基于资本因素的控制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最为便利的制度选择。另外,资本因素的控制还有助于落实后续的责任追究—因有限责任制的创设,对于资合性为主的现代市场交易主体[6]而言,其责任也需要最终落脚到资本层面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以注册资本额、非货币资本比例[7]等为主要构成元素的准入门槛,就成为商事登记一般准入设置的重要环节。诚然,设置高准入门槛的本意是良好的,它能够在过滤掉不良交易对象的同时,提升符合高标准的已准入者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然而,诸多实践实证如此的机制定位却并非意味着就能够实现交易安全。它反而成为便捷、高效交易的绊脚石。此外,利益寻租导向下政治性因素强行置入准入环节所导致的“过度性”干预,典型的如设置大量甚至泛滥的前置审批项目{18},因其带有很强的人为性、随机性以及盲目性而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最初设置一般准入的定位。并且,由于登记与审批之间在权限划分上存在模糊地带,在程序操作上亦有交叉或冲突,如由于对企业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设定不当,“证”与“照”谁先谁后无法确定等,这些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就必然会使得审批应有的风险被强制地转嫁到登记的环节中,不仅人为地增高了登记机关应把持的职责风险,也无形中加重了申请者的准入压力。概言之,在这种以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为口号的表象下,所作的制度安排实质上却妨碍了私权自由行使这一商事登记制度最本质目的的实现,从而变相地影响了市场的准入率和市场发展的步伐。
(三)一般准入设置之合理性分析
由上分析可知,商事登记之一般准入机制的具体设置,亦需要在其基本价值限度内进行有效、合理的安排。信息经济学认为,高准入门槛并非能确保安全价值的实现;相应的,低门槛甚至零门槛亦非意味着交易效率最高,这主要是基于“柠檬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逻辑推理{19}。依据“柠檬市场”(又称“次品市场”,即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的原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不当竞争可能造成逆向的市场信息流动,低质次品不断驱逐高质产品,并最终导致市场上产品质量呈持续下降的趋势,从而遏制了优化交易。据此推理,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甚或处于零门槛(也就是通常所言的“一美元即可注册开业”)的处境,就会使得很多低质或劣质的公司涌入市场,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竞争常态下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发生。因此,在整个社会信誉机制未呈完善的背景下推行这种低准入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无疑是进一步放大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此外,在这种低标准的准入机制下,当人们无法识别真正优质的交易对象时,当不正当竞争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形态”时,所谓的效率经济更是遥不可及。[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