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市场准入机制最初定位为政府克服市场失灵而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其本质上应体现正外部效应,即意味着它的使用至少不会给其他人带来利益受损的结果{6}。分析由政府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逻辑合理性在于传统的公共利益理论(Public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可认为一个关切社会公共和效率的政府应须关注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并通过一定的管制措施来保护公共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因此,政府设置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市场准入者的规制以确保消费之大众能从值得信赖的(Desira-ble)销售者处买到好产品{5}2。概言之,这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以纠正市场失灵下所发生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然而,上述实证调研的结果却不能不让人对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倘若市场准入的运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因素的牵制和影响,甚至市场准入的设置更有利于政客和官僚主义者{7},那么,此时的政府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代表所谓的公共利益来实施规制呢?
应该承认的是,政府规制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理想假设之上,即“政治体制是理性地建立起来并被理性地使用的,也就是说,它是实现社会成员愿望的合适工具”,也即是边沁在《政府片论》中所言的,国家“允诺始终以一种特定的,即有助于人民幸福的方式来治理人民”{8}。如此福利国家、理性政体的愿景,自然促使了人们“放心地”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交由政府部门来处置。然而,随着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宏观调适的运行模式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其运行结局的无效率性,亦促使规制经济学者们开始反思政府管制的动机、本质所在。于是,对传统公共利益理论的实证研究促成了新规制理论—部门利益论(Sectional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的形成。以斯蒂格勒为代表的新规制学者们认为,政府规制实质上是产业争取来的,其设计和实施的基本动机是为了使该产业获得最大利益{9}。这主要是由于现实中以利益为驱动的特殊集团无孔不入,他们对诸如特定产业的税收优惠或直接补贴、职业准入特许、控制替代品和互补品的生产,以及固定价格等关乎集团利益的政府规制手段十分关注,因此总是千方百计地予以“寻租” (Rent Seeking);并且,政府在制定、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亦难免为利益集团所“被俘虏”( Cap-tured),而成为这些特殊集团的“隐名同盟”{10}。于是,政府往往运用自身特有的强制力和各种政治手段,通过例如颁发营业执照的方式来改善某一集团的经济环境,并为某种职业带来政治权力{11},由此出台的各种管制政策、法律法规,其表面上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准则,实质上却是对支持其选票的一方利益集团的照顾。[2]因此,这种以“公共利益”为托词的政府规制,实质上已变成了利益部门与政治家寻求私欲有关的、以权力兑换利益的政治游戏。[3]落脚到准入机制的设置上,就体现为人为地将各种政治因素掺入市场准入机制,并通过立法漏洞下审批权限“冠冕堂皇”地扩张,以无限制地兜攘部门利益。如此“规制俘虏”下的灰色地带触及社会各个角落,必然成为阻却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进而导致了经济学上所言的“政府失灵”局面的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