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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吴丹红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是迈出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在程序正义理念、恢复性司法观念和证据裁判主义等思潮的冲击下,刑事诉讼制度在最近的十几年里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并积蓄了即一步改革的动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朝着公正、民主、文明的方向继续前行。
【关键词】程序正义;恢复性司法;证据裁判主义;刑事诉讼法修正
【全文】
  
  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至今已十四年,中国刑事诉讼经历了阵痛、革新、彷徨、反思之后,又走到了新的十字路口。当再次修法提上日程,回顾这十几年来刑事诉讼理念嬗变和制度变迁,我们可以深刻感受到现代司法文明在这个时代的一次次脉动,把握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方向:

  
  一、程序正义理念下的制度公正

  
  正义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永恒话题。程序正义是相对于传统刑事诉讼中过于注重结果正确的实体正义而提出的,它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本身来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作为一种过程的正义,主要体现在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裁判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公正的对待;其次体现在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机会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1]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理念其实已经在部分条文里有所体现。例如,新法借鉴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加强了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增强了庭审中的控辩对抗性等等。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增订了因一审违反法律程序可以撤销原判的规定,让当时程序法学界倍受鼓舞。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理念得到了特别的强调,甚至被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和刑法学者共同提到了“独立”的、“优先”的高度。[2]但在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却并不乐观,大量的“刑事程序潜规则”在上述明文规定之外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程序性制裁的缺失就是明显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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