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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司法机关为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程序公正方面作出过努力。除了就执行《刑事诉讼法》而发布的具体司法解释和规定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规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与认定事实错误的行为一样,也可构成错案。但由于对于程序违法类型的错案被附加“造成处理错误”的实体性条件,使得程序正义的实现大打折扣。为了体现审判过程的公正,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工作方式,从参与审判的主体角度对司法公正进行了制度完善,但该项改革的成就并不明显,在人民陪审员对于庭审程序的影响力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案件核准权。为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了“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死刑案件二审全面开庭,重要证人必须出庭。这是死刑案件中贯彻程序公正的重大进步。2007年10月《律师法》的修订,对于律师会见、阅卷以及保密特权方面也有所突破,在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诉讼程序公正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此外,中国也在近些年相继签署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为保障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进行了必要的准备。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引起了全社会对于程序违法问题深入而持久的反思。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当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提上立法规划,而各界对于有关程序公正的问题都提出了很多改革建议,例如,建立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被告人的对质权;规定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待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程序性制裁的力度。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理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已逐渐在中国得到体认,上述制度也都已经在讨论中产生了较为成熟的方案,有望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中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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