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行检察对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
李志华
【摘要】法院执行活动是否需要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又如何进行监督?这是司法人员、法学研究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权,造成检察监督的“真空”。目前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不仅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的困难。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上处于尴尬处境。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否得到正确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正确、及时、有效地执行,加强对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实属必要。
【关键词】法院执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权;司法公正
【全文】
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最后的救济渠道,不能说判决公正就已经实现了公正,它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结局。如果执行上出了问题,同样会使人民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经过法院系统的不断努力,“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但从司法实践中看,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正是与公正正确执行背道而驰的。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进行有效监督刻不容缓。
一、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执行权的现状及缺陷
(一)监督现状。
法院的执行工作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也在不断加强,对执行裁判权的监督也呈多元化、多维度的趋势,有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也有外部监督。这些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新闻界的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和权力机关的
宪法分权监督等。外部监督近年来虽然作用越来越大,但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制,也就是说,目前监督机制的重点仍然局限于法院内部的监督,唯独缺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监督的缺陷。
1、检察机关监督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此处(总则)未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作出相应规定,且在后面专章详细规定民事执行的章节里也没有相应的监督规定。《
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民事执行的基本法没有对民事执行监督作出规定,从而导致对此的外部监督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