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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行检察对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

  
  (二)保证执行顺利进行

  
  对法院的执行进行检察监督,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权予以必要补充,合力抵御和排除不当干预,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的执行权固然相当强大,但在我们目前的社会框架下,有时又会受到地缘、人缘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使执行权遭到很大的削弱,处于执行难的困境。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一方面可以对执行权的不当运行予以制约;同时,又可对执行权的正确运行提供有力支持。对因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行政干预等因素导致的执行难问题,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形成合力,从而提高法院执行权的抗干扰能力,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有效进行。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法院的生效裁判依法公正执行,其监督以维护法院公正裁判执行的权威性为基础,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公正的内涵不仅仅是指裁判的公正,还应该包括执行的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是司法人员人人皆知的谚语,相对于法院的内部监督而言,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发挥的独特作用,能够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敢违法执行,这将极大地实现执行活动的“透明化”,避免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重叠和尴尬,在实现执行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

  
  (四)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

  
  我国现在一直倡导建立法治社会,作为专门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更需要将一切行为都归于法律的管制之下。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能够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平衡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形成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司法权的二元司法体制。如果将执行程序剥离在检察监督之外,则与我国的法治追求相违背。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从而规范法院的执行活动,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的制度构想

  
  (一)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予以更明确确认

  
  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里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并具体规定监督程序和方式。“两高”可就如何监督执行活动进行协商,联合下发监督执行活动的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行使执行监督与法院配合监督的范围、方式方法及监督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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