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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行检察对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的依据

  
  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机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强制措施的行为,必然侵犯到公民、法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不履行应该履行的强制措施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实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机关应有的职责。当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公民、法人应该有权得到国家救济。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执行权是公权力。在民事执行权利的运行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哪个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执行权一旦滥用、失控乃至异化,则必然会损害合法权利人的权益,极具破坏性。随着民事执行案件的逐渐增多,执行行为不规范日渐成为普遍性的问题。个别执行人员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大量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不能执行、拖延执行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若法院不合法执行,必然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可能迫使权利人采取非法手段实现其正当利益,诱发刑事犯罪,加剧社会矛盾。同时败诉方由于法院不积极执行而逃避了法律责任,会蔑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人民法院的形象。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一些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却以批复予以拒绝受理。唯有确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树立法律的威慑力,才能从源头保证对权力的正确行使。这就必然涉及到应由谁来进行法院执行监督,也就是确定由哪个机关来履行法院执行监督职能。法院执行权是一项司法职权,对司法权的监督,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和他的常务委员会有监督的权力,但是人大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一些重大问题的监督,对大量的具体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既不符合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身份,而且也容易造成削弱司法权威的消极后果。而由检察机关来实行法院执行的法律监督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的深远意义

  
  (一)补强当事人权利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进行监督,可以促进申请执行人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也可使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权利尽可能地免受不当侵害。现行法律赋予执行主体的权力过大且集中,在权力不对称的情况下,执行随意性较大。而现行法律对执行救济途径的规定相当匮乏。没有规定处理执行异议的法律程序,也没有确立保障权益的实体制度,致使执行当事人无法寻求执行救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进行监督能补强在法院的执行权面前过于弱小的当事人权利,增强其抵御执行权不当侵害的能力,使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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