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以营利性的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商法的本质就是促进利益的最大化,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至上。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甚至重叠,但它所体现出的社会利益是不能替代或撼动个人利益的,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商法甚至会毫不犹豫地偏向个人利益,甚至牺牲社会利益,因为其并不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与商法价值取向不同,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优先。(1)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利益观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观。在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上,其中的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又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可能契合也有可能背离。经济法各种利益形式统摄入经济法的利益结构当中,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其最高地位,乃是其能大限度的兼顾和保障个人与国家的利益;(2)经济法秉持社会公平的平等观。建立在不同公平观上的法律所体现及保障的公平及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各不相同的。商法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建立公平体系,却对于贫富差距、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不协调发展无能为力。经济法则帮助经济弱者拥有、恢复因财产、收入和天赋、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机会的不平等,强调以形成不平等达到实质的平等,如经济法域中有关中小企业的保护、竞争法中对滥用优势地位的抑制等规定,更新与拓宽了公平的传统含义。(3)经济法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率为效率价值取向。商法的私法性质及个人利益本位决定了它所追求的是个别的、微观的效率。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其对效率的关怀立足于整个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的优化,政府作出的系列调控、干预行为,其目的都在于降低整体经济运行的成本,提高和增进体制的效率。如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这样既解决了信用社自身的商法域中的盈利性问题,又解决了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实性问题,符合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原则。[7](4)经济法拥有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的价值理论。商业也有安全的理论,但那是人身安全、交易安全、私产权利安全等微观层次、个体市场交易的安全,经济法的安全观则大异其旨趣,它强调宏观的经济安全、发展安全理念,在这种理念引导下,经济法以协调发展为核心,以市场规制法为工具,在市场、国家和社会间辩证互长、克服市场整合机制的失衡、补充市场自我调整能力之不足,最终实现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