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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

共有关系


李绍章


【全文】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所有权主要是独立所有权,即所有权归唯一的权利人——独立所有权人所有。一物之所有权也可以供多数人以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形式享有。[1]共有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为各国民法所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物权法草案第98条也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尽管都确立了共有制度,但都没有给出共有的定义。[2]在民法学上,从民事法律制度角度来看,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3]现实生活中共有现象并非少见,如两人共同所有一台相机,三人共同所有一栋房屋,等等。共有可以产生共有法律关系,其中,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物或共有财产。

  
  (二)特征

  
  与单独所有权相比,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方面,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或者法人,这种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共有区别于单独所有(独有)。另外,在共有关系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但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物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2.在客体方面,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共有物通常表现为一项尚未分割的统一财产,共有物是特定的,它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分别就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权。[4]

  
  3.在内容方面,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所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由各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而不同于区分所有。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以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整体出现向第三人主张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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