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现代各国民法均设有明文规定,我国《
民法通则》第
78条第2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物权法草案第9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一种形式,除了具有共有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是:①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该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6]②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基于此特征,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③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由于应有部分只是所有权量的分割,而非共有物的量的分割,所以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7]实践中,按份共有是共同所有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形态。
(二)按份共有的法律效力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通说认为,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即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
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草案第1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归纳起来,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①使用收益权。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的前提下,各共有人有权依照其所拥有的权利份额对其物的全部进行使用、收益。②管理权。各共有人均有权参与共有物的管理、利用,并在决定共有物的整体使用、经营、管理、改良、处分等方面享有表决权。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使用、经营、管理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份额相同时,应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③处分权。一方面,每个共有人对其应有的权利份额进行转让、设定负担或抛弃;另一方面,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共有份额分出,分出时,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再一方面,整个共有物的转让、设定负担、抛弃事实上处分或变更其使用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④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