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有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表现为共有人对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此种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②基于共同共有的特性,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需受调整该共同关系的法律的限制,即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调整共同关系(例如婚姻关系)时关于共有性质的规定;③各共同共有人平等地承担因共有物产生的费用;④除特别约定外,共有物的转让、抛弃、事实上的处分、变更其使用、管理、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⑤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或转让共有权;⑥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4]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共有人对外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①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如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主要是动产),应当确认第三人取得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②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15]

  
  四、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物分割自由主义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04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草案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共有物分割一般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分割的方法

  
  物权法草案第105条规定:“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可见,协议分割是物权法草案确立的共有物分割方法,但在有些国家民法中还规定了裁判分割的方法,即当共有人不能就共有物的分割达成协议时,可以诉请法院分割。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