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有关系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两点:①尊重其他共有人权利和义务,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使用收益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或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收益而影响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行使。各共有人在处分整个共有物时,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分担共有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等。[8]物权法草案第103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关于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学界通说认为表现为:①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有权就共有物的全部为自己的应有份额的利益或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向第三人单独提出请求权,[9]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10]②共有人对第三人义务。如果义务是可分的,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果是不可分的,各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11]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权法草案第100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比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有:①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确定份额,否则擅自划分份额,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2]②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一般发生在互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③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13]实践中,共同共有一般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三种基本形式。

  
  (二)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以及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可以归纳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