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宪法运行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所谓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6]225-226。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离不开一系列制度的构建和相互作用。这里的制度是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这种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受到一定权力机构的强有力的保障,它表现于外则体现为具有管束、支配、调节作用的法律行为规则和程序[7]。而宪法运行机制正是这一系列制度相互协调统一,共同构建的宪法运行模式。具体来说,宪法运行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体现在宪法制度的缺位上。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是宪法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们构成统一的有机整体,保证着宪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任何一种制度的缺位都将严重阻碍宪法功能的实现。其次体现在制度的缺陷上。宪法各运行机制能否有效发挥其作用有赖于制度本身的完善。制度在发挥规范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瑕疵,需要通过制度创新不断使其走向完善。而制度先天的抽象性、滞后性也会阻碍功能的有效发挥。再次体现在宪法各运行机制的冲突上。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不仅阻碍宪法本身的运作和实现,也将阻碍宪法功能的实现。它们之间协调发展,和谐统一,才能为有效提供可能性。
2.解决途径在分析宪法功能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之后,相应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宪法结构。概括来说,完善宪法结构就是要求宪法从内容上看,其精神、原则和规范三者的协调一致,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反映宪法主体的客观需求,突显宪法的主要功能;从形式上看,宪法外部结构符合宪法的规范特征,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习惯的相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科学的宪法规范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规范应突出宪法的主要功能。宪法不是万能的,虽然它是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领域的调整,但并不是直接全面的调整,因而在宪法内容规定的组成上应当有所偏重。具体而言,需要着重规定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积极体现民主政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法治统一等涉及宪法根本性问题的相关内容。第二,宪法应当具有稳定性,应反映并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变革。宪法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形式稳定性和实质稳定性两种。宪法的修改并不绝对意味着宪法不具有稳定性。社会在不断发展,宪法应当及时反映在社会变化发展中宪法主体的需求,所以修改宪法是必要的,也是维护宪法稳定性的有效手段。但是修改宪法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不能任意频繁修改,所以完善宪法还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以及监督等制度使宪法内容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第三,宪法条文需要科学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宪法规范体系需要科学严谨,这要求宪法条文应当简单、明确、肯定、严谨、规范与周延,能易于宪法主体认识和理解,避免歧义。宪法规范应当增强可操作性,也就是避免过多的空洞抽象、口号式的条文,增强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第四,宪法规范应当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正如其他实体法的实现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法一样,宪法功能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宪法程序性规范的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对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也包括权利主体行为模式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