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的生命在于实现宪法对其他社会现象产生影响赖于宪法功能的实现,而宪法功能的实现不仅包括宪法的制定产生,也包括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实施。倘若宪法功能不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本身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宪法正是在由观念性的应然要求转化为现实性的实然存在的过程中彰显着生命。我们说宪法应该具有怎样的功能时,表现为一种功能的可能性状态,而这种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宪法一经制定便体现着其应然的功能,但这种应然的功能不会自动地发挥。中国法学家瞿同祖先生指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重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1]9“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2]170。因而对宪法功能需要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功能需求实现,只有这样,宪法才能由此生动起来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3]255。从另一个角度看,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实现过程,不仅有利于从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互动过程中评价宪法自身存在的不足,还益于我们发现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并寻找出解决的途径,反过来促进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只有当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所推崇的社会模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变为现实,其静态的规范才能影响并作用于社会现实,形成动态的、现实的宪法关系,也只有当宪法功能得以实现时,宪法才能真正将其他社会现象纳入到其所构建的秩序中来。
二、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条件宪法功能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它需要多方面条件的综合作用,受到内在和外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宪法是否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宪法规范结构是否完善,特定国家的法治环境是否优良,宪法能否得到充分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否具备,公民宪法意识是否充分等等都对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产生影响。综合来说,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的条件主要有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宪法切实的实施这三个方面的条件[4]。
1.宪法自身的完善宪法作为功能的载体,其自身完善与否是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前提条件。宪法自身的完善包括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两方面。首先,从宪法的结构要素来看,不仅要求宪法的内在构成要素,即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宪法规范相协调一致,还要求宪法的外部构成要素,即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习惯构成严密的宪法规范体系,将整个基本社会关系纳入到宪法调整的范围[4]。宪法结构越是科学严谨,越能利于宪法功能的体现,越能为宪法的实然功能以应然功能为基准,向其趋同创造条件。从立法技术来看,宪法形式结构的完善要求宪法条文应当简单、明确、肯定、严谨、规范与周延,宪法条文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有序的整体,而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模糊的宪法条文容易造成对宪法功能理解的偏差和错误,而宪法条文之间的矛盾冲突会导致宪法功能体系的紊乱,制约和影响宪法功能的实现。此外,宪法规范还需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结合与统一。仅有实体规范,缺少程序规范的宪法是难以切实有效施行的。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宪法需要真实的反映社会现实生活,体现宪法主体的需求,符合宪法内在价值的旨趣。也就是说宪法规范本身需要涵盖宪法的基本品格,具体而言,宪法需要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积极体现民主政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涉及宪法根本性问题的相关内容规定,且与社会现实变化发展相适应。“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和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连接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