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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功能的实现

  

  (2)引导和培养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从主体上看,尽管宪法功能的实现赖于全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增强和宪法信仰的树立,但其中对两类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宪法观念的树立、引导和培养尤为重要。国家工作人员是行宪的基本主体,其自身的素质是影响宪法运行,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8]6。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专业知识水平。尤其是对于立法机关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来说,正确认识和理解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具有直接影响。普通公民是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和引导直接影响着宪法权威的树立。对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的引导和培养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直接途径主要是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等方式培养宪法主体的人权、民主、法治、守法等宪法观念,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为宪法的切实有效实施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锻炼公民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另外还可以通过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和司法适用制度等途径引导公民宪法观念的形成。


  

  (3)健全宪法运行机制。宪法运行机制的缺陷是阻碍宪法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宪法运行机制的健全直接推动宪法的应然功能向实然功能的转化和最大程度的趋同。首先,其要求宪法运行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即要保证在宪法实现过程中已经建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制度、解释、司法适用和监督制度,避免出现制度缺位的情况。这些宪法的各项制度需要体现在宪法的法律文本中,见之于宪法运作的实践之中。其次,同时也要求各项宪法制度相互之间协调统一,互为补充,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有效的宪法运行机制,以保障宪法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第一,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的形式规范,使宪法的内容符合社会现实的变化,真实的反映宪法主体的需求,体现宪法的价值取向。第二,通过宪法的解释制度,一方面使抽象性、原则性的宪法规范能切实引导和作用于现实,避免宪法实施时产生偏差,指导其他法律的运行;另一方面使宪法内容的规定与变动的社会相适应,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第三,完善宪法的适用,尤其是宪法的司法适用,为宪法的实施建筑强制力的保障,为公民权利的侵害提供救济的途径。第四,通过宪法监督的完善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协调性,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合理性,确保立宪、行宪、护宪的有机统一性,同时,“恰当地设计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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