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功能的实现
从应然到实然的逻辑思考
吕宁
【摘要】应然与实然是法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两者切换点的
宪法功能,正是通过其复杂多层次的功能体系从应然走向实然而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纳入到
宪法所构建的秩序中。
宪法功能在
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和
宪法切实的实施三个方面前提条件下,通过由社会到
宪法再到社会的
宪法运行过程,由应然向实然转化,对社会其他现象产生着实际影响。
宪法结构的缺陷,
宪法观念的影响,以及
宪法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是转化的主要阻碍因素。相应的,
宪法功能得以真正实现也需要完善
宪法结构;引导和培养
宪法主体的
宪法观念;健全
宪法运行机制。
【关键词】
宪法功能;应然;实然
【全文】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宪法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增强。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离不开宪法功能的实现。就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功能的定位与实现直接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功能的总体指向与有效发挥,这是由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宪法功能主要是指宪法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和宪法价值的指引,对其他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影响,它是一个由各种不同层级的功能所构成的复杂的、动态的功能体系,是应然与实然的切换点。宪法正是通过其复杂多层次功能体系的实现过程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纳入到宪法所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因此,对宪法功能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还需要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的功能也只有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才能生动起来,才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
一、宪法功能实现的必要性1.宪法功能应然与实然差异的存在由宪法本质属性和宪法核心价值取向所决定,宪法的应然功能在成文宪法的制定及作用于现实的过程中不断向实然转化。然而,宪法功能作为一种动态的功能体系,具有历史性、具体性等特点。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宪法实然功能只能向应然功能无限趋同,而非完全一致。一般情况下,宪法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会存在部分的脱节和悖离,在特殊条件下甚至会出现某些实然功能完全悖离应然功能。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多种多样,它们既产生于法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中,也体现于法的一般性与事物多样性,以及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冲突之中。
从程度上来看,宪法实然和应然功能的部分脱节,会导致宪法对社会实际生活具体部分领域调控的缺失。而宪法主要功能的缺失和异化,不仅使宪法难以满足宪法主体的主要需求,沦为空构的摆设,还会对社会其他现象产生消极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以功能的实现与否及实现程度来判断善法与恶法的分野。法之善与恶实际是对法的应然性贯彻与否的表征。法之善,意味着实然的法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法的应然基准,具有丰富、深厚的理性成分、价值构成、道德基础和科学内核。法之恶,则意味着实然的法偏离它作为法的应然基准,且这种偏离达到极致,缺失了理性成分、价值构成、道德基础和科学内核。因此,宪法的良善与否也有赖于宪法的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从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