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也是宪法运行机制的建构并良性运作的过程。具体来说主要指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司法适用,以及宪法监督机制的有机统一。
宪法制定和修改机制应当是一套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规则体系,它需要符合严格独特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宪法需要具有相对合理的结构体系、严谨的规范逻辑形式,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宪法的内容会出现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使其与社会的变化发展相适应。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制,使成文宪法的结构合理完善、条文规范、内容上能够完整地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为宪法功能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也是立宪、行宪和护宪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由于立宪者的技术水平和对宪法认知和理解程度的局限性,使得所制定出的成文宪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与社会现实部分脱节,导致宪法功能的缺位或者应然功能的不明确,形成宪法功能向实然转化的障碍。这时,除了宪法的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也起着完善成文宪法,维护宪法科学性和权威性,明确宪法功能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变化,使得宪法规范本身具有相对滞后性、保守性等特点,难以及时反映现实社会中宪法主体的所有需求,而通过完善的宪法解释机制,可以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适用机制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根本性及概括性等特征,使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有别于一般普通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当宪法规范通过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具体化、明确化时,宪法的功能才能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和环节,当体现宪法规范基本内容的部门法律规范在普通司法程序中适用,则实现了宪法的间接适用。而宪法的直接适用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都是宪法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
宪法监督机制,在整个宪法运行机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实现了由依法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并在其监督权限范围内,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决定、命令等的制定、使用和执行这些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间接适用中,宪法监督足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协调统一性[5]。宪法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宪法完全有效的实施,但宪法监督功能并不局限于保障宪法的正确适用,还在于维护和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要求。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过程正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宪法的司法适用机制,以及宪法的监督机制所共同构建的宪法运行机制的共同作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