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识之一般哲学原理,意识为物质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反映。法律意识即为法现象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认识。按照中国宪法学者对
宪法意识定义之逻辑方程式,
宪法意识是指
宪法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心理、思想与评价,本质上为哲学视域下的
宪法意识。目前学界有关
宪法意识概念界定正是基于此种意识原理的哲学阐释,并形成了一系列不成熟的理论构建。在对传统
宪法意识理论回顾的同时,必须对如下二个问题作一审视。第一,目前已然的哲学视野下的
宪法意识理论是否严格符合其理论基础,即是否符合意识的哲学特征。该问题本身所昭然的批判性即为所谓的有关
宪法意识理论研究现状批判之哲学视角。第二,以哲学的视域来定义
宪法意识在方法论上是否科学,即对传统理论有关
宪法意识概念界定之哲学视野的检讨。此为对
宪法意识理论研究现状批判之反哲学视角。
首先对第一问题作一简略回答。问题的前提是对目前
宪法意识理论研究成果作一梗概回顾。目前学界已经形成
宪法意识之概念体系大致如下:第一,仍然坚持
宪法意识的哲学解释方法,即仍视
宪法意识为社会意识之一种。第二,对
宪法意识作了“高”与“低”的评价并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民众之
宪法意识缺失或还处于较低水平,甚至这种结论不仅是民众之口头禅,也是诸多学者在构建
宪法意识之概念体系或者在论及
宪法意识某些问题时被任意引用的几近被视为公理性的结论。[5]如周叶中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宪法学》一书中作了如下表述:“什么样的
宪法观念,什么水平的
宪法观念,对
宪法的实施显得极为重要。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动乱和各种违法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与公民
宪法观念薄弱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相反如果公民捍卫
宪法的观念强劲,也就不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6] 甚至
宪法意识被认为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处于缺位状态,如刘雪屏在其“关于我国宪政意识缺位及建构问题的思考”一文中从题目来看知道这一结论了。 第三,对我国宪法意识低端水平作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
宪法实施制度缺位的原因分析。第四,提出对
宪法意识或宪政意识的培养与制度构建。
从上可以得知虽然始终坚持
宪法意识的哲学解释,即视
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之一种,但是在形成以
宪法意识为核心的理论体系时却违背
宪法意识的哲学属性,忽略了
宪法意识之社会意识本质所具有的特征。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人脑中真实而客观的反应,这种反应是一种内心认知的外在化,是呈现在社会中的实然状态,具有可视性和客观性。
宪法意识作为社会意识之一类,亦具有真实性与客观性,不以他人意志发生变化。无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对
宪法或
宪法现象形成怎样的认识,即
宪法有用与否,能否保护其权利,均是
宪法意识本身。学界往往视人们对
宪法作出的某些评价,譬如
宪法无用、不能保护其权利或者基于此而形成的对权力的姑息、容忍为
宪法意识低下。殊不知,这种认识就是人们对
宪法的看法就是
宪法意识本身,并不具备“高”或“低”的评价。他们将
宪法权利意识与
宪法意识混为一谈。据此,
宪法意识被视为缺位并力图去构建的理论学说也必然经不住哲学有关
宪法意识特征阐释的考验。
宪法意识作为一种人们对
宪法形成的主观反应外在化,一种实然状态,它永远就在那里,不会缺位,也不需要作人为的理性构建。社会中的个人不论对
宪法作以如何的认识与评价,都是
宪法意识,甚至即使对
宪法一无所知,那么这种一无所知也在
宪法意识的囊括之中。故传统基于哲学原理对
宪法意识之概念界定却有悖于哲学有关意识的特征阐释。此为对传统
宪法意识之理论的哲学批判。[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