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互动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控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从而实现公民权利之保障。必须一提的是,
宪法的调整对象并非一种唯理意义的构建,实质是生成于社会生活中的社会现象在理性层面的抽象,其目的无非是便于学理研究与法体系的构建。即作为
宪法调整对象之权力——权利关系实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客观现象,而这种现象是个体在生活过程中时刻经历并且不能置身事外。故作为调整此一现象的
宪法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认知,其认知角度必然是以
宪法对权力控制的有效性这一亲身感受来认识
宪法并予以评价的。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通过
宪法与公权力之关系而认识
宪法并予以评价,即形成
宪法意识。如果对
宪法实施情况调查中人们的回答作一概括,发现个体对
宪法的认识主要是从
宪法的作用来认识
宪法并予以评价的,其中“
宪法有用”或者“
宪法根本没什么作用”的回答不乏例举。即使是调查者本身也总是设计例如“你们认为
宪法有没有用”的问题。如果进一步与民众
关于宪法进行交流,同样得知这一结论。
个体以
宪法作用来认识
宪法、评价
宪法,实际上反映了权利——权力之互动关系在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凸显,虽然人们或许并不主动意识这一点。对个体而言,
宪法作用就是
宪法能否对公权力予以有效控制,
宪法能否对其权利得以保障。更进一步而言,
宪法权威予公权力权威之对比关系则是人们认识
宪法的主要视角。或许在最初的认识过程中,人们是出于功利追求
宪法的工具性价值,但是随着大量具体事件的发生以及
宪法作用在其中的体现,人们对
宪法的认识与评价开始定型化,模式化,最终以一种稳定并可视的状态呈现于社会生活中。
由此得知,对
宪法意识之理论研究始终应该建立于个体
宪法认知之研究,始终以
宪法权威与公权力权威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对比关系为逻辑起点。唯有如此,对
宪法意识之研究才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根据
宪法意识概念界定之特殊逻辑视角,得知
宪法意识就是
宪法与公权力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树立的权威比较关系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主观认识及其外化形态。简略而言,
宪法意识就是人们对
宪法在控制公权力作用方面的评价,即大小或高低之评价。必须注意的是,这种评价是
宪法意识本身,而不至于得出人们
宪法意识高低之结论,上已论及,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