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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宫遗址区征地及补偿安置若干问题

  
  首先,该项目征地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这是法律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条件。

  
  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但考虑遗址区征地具体情况,应在以下方面具体考量。一是利益的公共性。即相较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受益主体为公众,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且其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但这并不代表公共利益就是政府利益、国家利益。二是利益的合理性。即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在最大程度最小化对私人利益的损害,这就要求有权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遵循比例性原则进行权衡。三是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公共利益的界定能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其建立在广泛民意基础之上。四是利益能体现社会公平。即体现大多数不确定群体的利益,同时应对受到减损的私人利益给予公平补偿。可见,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柔性,实践中对其判断必须结合司法实践来进行,否则难免出现不周延的情形。

  
  大明宫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唐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为保护唐代大型宫殿遗址实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对该遗址进行保护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是明确的。为了更好的实施这一工程,要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注意把握上述对于公共利益的基本诠释,遵守法律法规,并保障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征地审批权限应合法,主要指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和征收土地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实施的征地行为也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有权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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