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宫遗址区征地及补偿安置若干问题
刘天利
【摘要】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征地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应在实体和程序上遵循我国法律法规,并与农村地区征地行为、城中村改造行为等相区别,采用更加契合实际并合法的补偿安置方式,同时注意对遗址本体、周边环境乃至历史风貌的保护和协调。
【关键词】大明宫遗址;遗址区;征地;补偿安置;周边环境风貌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大明宫遗址是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确定的具有世界意义的重大遗址保护工程,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一五”大遗址保护重点项目。这项工程范围涵盖近20平方公里,整个项目涉及800万平方米拆迁,260万平方米棚户区、17个城中村改造、15万人动拆,需要妥善解决遗址保护、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关系协调问题。这必然涉及该地区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及补偿和大量失地人口的安置问题,如何更好解决上述问题已经成为大明宫遗址区建设乃至类似遗址保护工程顺利展开的根本前提。
目前,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已于2008年3月启动,但仍有几个问题需要廓清:第一,该项目涉及土地广泛,土地性质兼有国有土地和城镇范围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区别对待。第二,对于土地上各类附着物的补偿也应根据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附着物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拆迁并安置补偿;对遗址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应依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收土地同时依法给予补偿安置。当然,本文仅涉及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安置问题。
二、遗址区征地及补偿安置的合法性探讨
根据《
物权法》第
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本文需要明确: